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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城市甲公司研發部門技術人員A按公司安排開發一項商業秘密,用于甲公司生產的制鞋機中,甲公司生產的制鞋機因此在華東地區長期銷路很好,市場影響大,知名度很高,有時甚至缺貨,海城市乙公司也生產制鞋機,由于技術相對落后,銷路不好,乙公司號召員工獻計獻策,以打開產品銷路。
46.乙公司員工提出的如下建議中,能夠合法實施的是
A.該銷售價的10%對購買方業務員個人進行獎勵
B.凡購買一臺制鞋機時贈一只價值15元的小手電
C.購買十臺以上制鞋機的按90%付款
D.按銷售價的10%給介紹人獎勵
【答案】BCD
【黃建鋒解析】本題考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內容。該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A項所描述的即是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個人回扣的行為,違法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B項屬于促銷形式的無償贈與,并非第十二條所述的“搭售”行為。C項所屬的行為同樣屬于不為法律所禁止的促銷行為。D項符合第八條所述的“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的情況。
47.對于甲公司在其制鞋機中擁有的商業秘密,乙公司能合法獲得該商業秘密的途徑有
A.自行開發研制獲得
B.實施反向工程獲得
C.低價向甲公司購得
D.高價向A公司購得
【答案】ABC
【黃建鋒解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綜上,可知AB都是正確的。D項是典型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至于C項,就商業秘密使用問題,法律并未禁止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達成低價許可使用協議,完全可以自行協商。
48.乙公司生產銷售制鞋機時,不得采用甲公司生產銷售的制鞋機所特有的
A.形狀
B.包裝
C.裝潢
D.名譽
【答案】BC
【黃建鋒解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在不同地域范圍內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后使用者能夠證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后來的經營活動進入相同地域范圍而使其商品來源足以產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請求責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區別商品來源的其他標識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本題的表述可知,甲公司的制鞋機應認定為海城市的知名商品,由于甲公司與乙公司同處于海城市,故乙公司不得在生產銷售同類商品制鞋機時,擅自使用甲公司銷售的制鞋機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49.乙公司為改變品牌形象,將從甲公司購買的制鞋機換上自己的商標進行銷售,該行為
A.客觀上利于甲公司,是合法行為
B.是虛毀宣傳行為
C.侵犯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D.是商業詆毀行為
【答案】C
【黃建鋒解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乙公司將從甲公司購買的制鞋機換上自己的商標進行銷售的行為,即是上述第四項規定的侵犯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C項正確。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可見,乙公司的上述行為并不同于此處的商譽詆毀行為。因此,D項不選。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乙公司的上述行為也不是虛假宣傳行為。因此,B項錯誤。
A項明顯錯誤。
50.若乙公司向丙公司銷售了100萬元的自產制鞋機并收到貸款,則乙公司應繳納
A.增值稅
B.消費稅
C.營業稅
D.契稅
【答案】A
【黃建鋒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為增值稅的納稅人。與增值稅相關的問題較為復雜,但本題考查的方式較為簡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乙公司向丙公司銷售自產制鞋機,完全符合增值稅納稅人資格,應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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