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憲法在《序言》中把"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規定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任務,這是中國憲法的一大特色。物質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質基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過來促進物質文明的發展,精神文明則為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會主義的正確方向。三大文明的發展要齊頭并進地協調發展,不可畸輕畸重、厚此薄彼。
9.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兩層意思: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為尺度的。第二,是指法律這個標尺決不因人而異。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個人的行為的時候,一律平等。
在我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執法平等、守法平等、反對特權和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2)政治權利和自由
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或被選舉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某些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
②言論自由,即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
③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自由表達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
④結社自由,即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的結社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會團體為其內容。
⑤集會、游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具體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或者另一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或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其他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人身自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國家機關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限制或剝奪。
②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享有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
③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權是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隨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隨意查封。
④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5)監督權
憲法對公民的監督權作了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6)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①勞動權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②勞動者的休息權
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③公民有獲得物質幫助權
物質幫助權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④受教育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⑤文化權利
文化權利主要表現為科學研究的自由、文藝創作的自由和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7)特定主體的權利保護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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