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1)適用范圍:所謂貨物,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通常指有形動產,包括尚待生產與制造的貨物。公約用排除法,列舉了不適用公約的貨物買賣:①股票、債券、票據、貨幣和其他投資證券的交易;②船舶、飛機、氣墊船的買賣;③電力的買賣;④賣方的主要義務在于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買賣;⑤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⑥由拍賣方式進行的銷售;⑦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2)就買賣合同而言,公約僅適用合同的訂立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不涉及: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②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③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我國在批準加入該公約時,對其第1條(l)款(b)和第11條的規定作了保留。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涉外經濟合同需以書面方式訂立,其轉讓、變更和解釋,均需采用書面方式方為有效,但《合同法》允許口頭形式的存在,并在一定條件下承認了法定或約定采用書面合同的即使未采用合同也有效。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合同適用的法律,無論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法律,還是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的原則確定的法律,都是指該國現行實體法,而不包括其沖突規范和程序法。
2.FOB術語
賣方必須:
①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
②自負費用及風險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貨物出口手續,交納出口捐、稅、費;
③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依照港口慣例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并給予買方以充分的通知;
④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和費用。
買方必須:
①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
②自負費用及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交納進口的各種捐、稅、費;
③自費租船并將船名、裝船地點、時間給予賣方以充分的通知;
④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費用。
搜索公眾微信號"考試吧公務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