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華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廠制劑車間工藝員,負責工藝流程管理和記錄,兼做清洗參觀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休時,華某提水桶到蒸氣閥口處接熱水時,被蒸氣燙傷,經診斷,華某全身燙傷22%。同年5月17日,華某父親向江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7月11日,該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華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決定,華某仍不服,訴至法院。原告訴稱,因上班時其工藝流程記錄不能中斷,所以原告上班時間無法清洗參觀服,只有利用午休時間進行清洗。本人因工作受傷,理應認定為工傷,被告辯稱,原告不是在上班時間被燙傷。而且原告無法證明其午休提熱水是為清洗參觀服,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51.江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工傷事故的認定屬于
A.行政仲栽
B.行政許可
C.行政監(jiān)督
D.行政確認
【答案】 D
【黃建鋒解析】
52.本案中,應當或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組織或個人有
A.江塘市某化工廠
B.江塘市某化工廠工會
C.華某
D.華某父親
【答案】ABCD
【黃建鋒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53.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是
A.上班時間導致傷亡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和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C.在上班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D.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答案】 ABCD
【黃建鋒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4.關于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舉證責任的分配,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華某及其父親對是工傷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B.江塘市某化工廠對不是工傷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C.江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避對不予工傷的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D.江塘市人民政府對某復議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答案】 BCD
【黃建鋒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知,江塘市人民政府作為復議機關維持了原復議決定,故原告應以原復議機關江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根據題中所述的材料可知,原告提起的訴訟應該是以江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
江塘市某化工廠由于同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本案中的身份應是參加行政訴訟的第三人。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具體到本案中,原告理應對自己“是工傷”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第三人對自己“不是工傷”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對不予認定為工傷的復議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55.下列關于本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A.《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
B.本案因不服工傷認定而起訴,屬于民事訴訟
C.江塘市苛化工廠是本案被告
D.法院應當判決撤銷被告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
【答案】 A
【黃建鋒解析】:A的正確性很明顯。根據上題的解析可知,B和C顯然是錯誤的,至于D項,題中所給的材料僅僅說明了被告的主張,并未表明被告是否提出了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因此不能直接推斷出“法院應當判決撤銷被告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的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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