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以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某方面的法律規范,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發揮其調整社會關系功能的過程,是人們有意識地通過社會行為建立、變更或者消滅。法律關系與社會關系有著辯證的關聯。法律規范不是憑空生產的,法律規范對法律關系邏輯模型及其現實化條件的設定,來源于法律規范創設主體對社會關系的認識、判斷、評價和追求。法律關系通過社會主體的行為,又成為現實社會關系的一部分。
法律關系是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到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
六、權利與義務
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是為國家的法律確認并保護的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感和資格,具體表現為權利人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法律義務是法律基于權利而給人以負擔的一種約束,具體表現為義務人基于權利人的權利而必須從事一定的行為或不從事一定的行為。
一般地說,任何法律關系都是權利與義務的有機統一。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兩者的統一關系可以概括為:(1)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共同客體為指向,客體的同一性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重要表現;(2)權利與義務是一種相互對應的關系,權利的實現以義務的履行為前提,義務的履行是權利實現的保證;(3)權利以不濫用為限,不超出法律允許折范圍是權利人的義務;義務的履行也以法律限定的范圍為限,法不限制即自由;(4)現代民主社會中,從總體上說,不存在絕對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任何法律主體都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一體。
七、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又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是指一國所有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法律體系由法律部門直接構成。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基本法律部門:(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經濟法;(5)社會法;(6)刑法;(7)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八、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依據法律規范,社會主體因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應該承受的合法負擔,是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發生拘束力的邏輯結果之一。
法律責任的生產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有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二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
法律實踐中,確定一項具體的法律責任是否存在的過程,稱為“歸責”,這一過程需要考慮的要素,稱為“歸責要素”或“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從以下五個方面考慮一項法律責任是否成立或者應該承擔的大小程度:
第一,責任主體,即實際承擔法律責任的人或機構。沒有責任主體,法律責任無從落實,因此責任主體的存在是成立一項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
第二,責任標的,又稱“責任客體”,即法律責任所指向的對象,通常指受到損害的權益、法律關系或法律秩序。沒有受損,就沒有承擔責任的依據,因此責任標的也是成立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
第三,法律事實,即直接導致法律責任產生的行為和事件,包括導致受損實際發生的法律事實,也包括受損事實本身。法律事實也是責任成立的一個必要條件。
第四,主觀過錯,即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由于兩個原因,主觀過錯不一定是成立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一是在事件引起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不存在過錯問題;二是有的法律規定了無過錯歸責原則或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通常不考慮主觀過錯問題。按照行為人對行為結果的主觀狀態,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
第五,因果聯系,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責任的實現包括積極實現和消極實現兩種方式。前者指責任的內容轉化為現實,后者主要指免責,即由于出現特殊情況而使法律責任關系消滅,責任內容并沒有變為現實。積極實現的方式通常有實施懲罰(如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獲得賠償或補償、強制(強制戒毒、強制劃撥、拘傳)等,消極實現的方式主要有判決、裁定免責,失效免責,協議免責,責任主體消亡免責等。
九、民主和法治
通常認為,民主主要包括三層含義:第一,民主是一種政治制度,是國體問題,民主總是屬于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民主;第二,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是一種政體問題;第三,民主意味著一種平等的公民權利體系。
從國家事務由全體公民直接或間接參與決定的角度,民主可以分為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代議民主)。直接民主是指國家事務由全體公民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直接作出決定;間接民主是指國家事務由全體公民選出的代表作出決定。
法治,又稱法律的統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一種治國方法。從歷史上看,法治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制約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是法治的兩個核心要素。
法治的原則、標準,即法治的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價值兩個方面,形式要件是價值要件的外在表現,價值要件是形式要件的內在依據,理想的法治狀態是形式要件和價值要件的有機統一。
民主與法治的關系主要表現在;首先,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礎。其次,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最后,雖然民主和法治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二者具有內在的伴生關系,但是在民主與法治之間也可能存在著某種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淪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民主社會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會。
十、法系
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基于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對法的一種分類,它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的總稱。在世界歷史上存在過五大主要法系,即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對世界法律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以法國法和德國法為代表。
大陸法系的特點有:(1)全面繼承羅馬法;(2)成立法典是主要法律淵源,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為主要淵源,融合教會法和商人法,吸收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逐漸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因美國具有自己突出特點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稱“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點有:(1)以英國和美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訴訟程序實行對抗制模式,注重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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