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質
根據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一樣,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機構的組成部分。
(二)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①基層人民法院;②中級人民法院;③高級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等。
(三)人民法院的審判原則和審判制度
1、審判原則
審判原則包括:(1)獨立原則;(2)公開原則;(3)方便原則;(4)協作原則;(5)平等原則。
2、審判制度
(1)辯護制度。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2)回避制度。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正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
(3)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4)陪審制度。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5)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6)審判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九、人民檢察院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
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如軍事檢察院。
(三)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原則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原則主要包括:(1)獨立原則;(2)方便原則;(3)協作原則;(4)平等原則。
(四)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主要包括:(1)立案偵查;(2)批準逮捕;(3)提起公訴;(4)偵查監督;(5)審判監督;(6)執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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