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法
第一節行政法
一、法治政府
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將“依法治國”正式確定為治國的基本方略;2004年國務院發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以10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的最重要的內容,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首要要求和前提。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義
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則動作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務政府與責任政府的有機統一。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組織、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都通過法律加以明確規定和社會有效制約的政府。其次,法治政府是服務政府,即政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任務是為人民服務。此外,法治政府也應是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是責任政府的基本要義。
(二)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標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標主要有:
第一,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基本理順,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和權限比較明確。行為規范、動作直轄市、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
第二,提出法律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切實保護,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制裁,經濟社會秩序得到有效維護,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
第四,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眾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時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制定的政策、發布的決定相對穩定,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
第五,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基本形成,社會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六、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徹底脫鉤。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明顯加強,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
第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觀念明顯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增強,關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能夠依法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
(三)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六個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二、行政組織法
(一)行政組織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行政組織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性質、地位、職權、基本活動原則、基本工作制度、機構和人員編制及行政機關設立、變更、撤銷程序的法律規范系統。
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組織法制度的主要意義在于:(1)確立各行政機關在整個行政機關體系和整個國家機關體系中的地位,明確其與各國家機關的之間的相互關系,以保證國家行政機關體系和整個國家機關體系的正常、有序和協調運轉;(2)明確各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防止推諉、扯皮現象發生,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從而為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法提供便利;(3)嚴格規定行政機關的設立與變更、撤銷程序以及行政機關的機構、人員編制,防止機構膨脹、人浮于事,減少人民負擔,以使國家財政經費更多地投入到經濟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4)確立行政機關的基本活動原則和基本工作制度;(5)確立行政機關的責任范圍,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有利于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判別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是否有超越職權或不作為的違法情形,以便于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二)行政組織法的體系
行政組織法不存在統一法典,其通常由各種單行的,規范各種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的組織法組成,其中主要包括中央行政組織法和其他地方行政組織法兩大部分。中央行政組織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組織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部、委、直屬機構、辦公機構等)組織法(或組織條例)。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轄縣的市和縣級市)、自治州、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等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法。
三、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為的基本準則,是規定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順序,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行政法在傳統上包括三大組成部分: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救濟法。從另一角度看,行政救濟法又分為行政法制監督法和行政責任法。
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制的主要意義在于:控制公權力濫用,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規范行政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規范和簡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制度
1、公開原則及其制度
公開原則是指用以規范行政權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一律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公開原則的制度主要包括:(1)行使行政權的依據公開制度;(2)行政信息公開制度;(3)行政聽證制度;(4)行政決策和決定公開制度。
2、、公正、公平原則及其制度
程序公正、公平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應當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公正、公平原則的制度主要包括:(1)行政相對人程序權利制度;(2)保障行政行為符合客觀實際,具有可行性的調查、審查制度;(3)保障行政行為符合規律,具有科學性的聽證、論證制度;(4)保障行政行為符合社會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的相關制度;(5)保障行政行為符合一般社會公正價值,具有正當性的相關制度。
3、參與原則及其制度
參與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盡可能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參與行政行為的各種機會和條件,從而確保行政相對人實現程序權益,同時也可以行使行政行為的實施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參與原則的制度包括:(1)通知、告知制度;(2)陳述、申辯制度;(3)批評、建議制度;(4)聽證制度;(5)網上討論和征求意見制度。
4、效率原則及其制度
效率原則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種行為方式、步驟、時限、順序的設置都必須有助于確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行政效率。效率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制度實現:(1)時效制度;(2)代理制度;(3)不停止執行制度。
(三)行政程序法的不同表現形式
行政程序法既可以制定成規范所有行政行為或若干主要行政行為的統一法典,也可以制定成權規范某一領域或某一類型行政行為的單行法律,還可以制定成規范某一部門、某一類別行政行為的實體、程序兩方面的混合性法律。中國的行政程序法是在部門行政管理法中同時規定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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