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務員法
(一)公務員法是規定公務員權利、義務及有關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懲戒、職務升降、職務任免、培訓、交流、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等各種管理制度,調整國家公職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
制定和完善公務員法的主要意義有五點:(1)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使之能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地勤奮工作;(2)通過法律確立考核、獎勵、晉升等制度,激勵公務員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德、能、勤、績水平;(3)通過法律確立懲戒、降職、辭退等制度,促使公務員勤政、廉政,純潔公務員隊伍,維護政府公正形象;(4)通過以法律確立錄用、職務升降和任免等制度,保障公民擔任公職的機會平等和公務員升職、升級的機會平等,盡可能防止“買官”、“賣官”、“跑官”現象的發生;(5)通過以法律確立職位分類、培訓、交流等制度,促使人事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二)公務員的范圍
《公務員法》的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據此,判斷公務員的要素有:(1)依法履行公職;(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3)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4)公職人員。
(三)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
1、公務員的權利
《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2、公務員的義務
《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國家公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1)國家公職法律關系的發生。在我國,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法律關系的發生,主要有選任、委任、調任。
(2)國家公職法律關系的變更。公職法律關系的變更,主要包括晉升、降職、交流、撤職、辭職(僅限于領導成員)五種情形。
(3)國家公職法律關系的消滅。導致公職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實原因兩種:①法定原因,包括開除公職、辭職、辭退、退休、離休和判處刑罰六種;②事實原因,包括死亡和喪失國籍。
五、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責任,在行政訴訟中通常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一)行政主體的基本特征
能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由其本身對外就自己行使職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我國行政主體的主要類型
我國行政主體主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兩種類型。
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權的非國家機關組織。
真題回顧(單選)下列選項中,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有:
A、某市地方稅務局 B、某行政公署 C、某省煙草專賣局 D、某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D[解析]本題考核行政主體資格。只有D項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六、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的含義及分類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首先,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的行為,即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實施的行為。其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即行政主體的相應行為能對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最后,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即行政主體的行為所引起的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
行政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作不同分類,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行為以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準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以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范的適用有無靈活性為標準可以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準,可以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和應請求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是否有附款為標準可以分為附款行政行為和無附款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是否必須具備某種法定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不要式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內容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為標準,可以分為授益行政行為和不利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行為主體合法主體合法要求: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為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應通過一定會議作出的行政行為通過了相應會議討論,且相應會議有法定人數出席,相應決定經法定票數通過。
(2)行為內容合法。行為內容合法要求:行為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確;行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
(3)行為程序合法。行為程序合法要求:行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驟、法定順序、法定時限。
2、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成立后對相對人、行政主體以及其他所有組織、個人均發生在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包括:
(1)公定力。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機關、組織、個人未經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確定力。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實施后,除非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即發生法律效力。其包括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兩種。
(3)拘束力。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不得作出與該行為相抵觸或違反該行為有關要求的行為。
(4)執行力。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主要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相對人必須自學履行相應行為對之所確定的義務,如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相應行政主體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相對人履行。
七、政府信息公開
2007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條例》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但其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1、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除以上明確列舉的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3、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考點信息鏈接
政府信息公開對于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和促進廉政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使行政機關更好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不斷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機關作風建設,進一步弘揚為人民服務的基本宗旨;二是強化社會監督,拓寬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經濟事務管理的渠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的自覺性;三是加強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從制度上遏制和預防腐敗,避免行政行為的暗箱操作,填補權力運行機制中的漏洞,減少腐敗行為發生的機會;四是使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監督方式等均為廣大人民群眾廣泛知曉,規范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確保行政權力不被濫用,實現依法行政。
(二)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方式
(1)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如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澄清。
(2)行政機關應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信息發布的準確性。
(3)行政機關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4)各級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設備、設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和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6)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程序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政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得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與保障制度
《條例》構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由內而外的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與保障制度。在此制度框架下,行政機關必須對本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向公眾負責、向社會負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可依法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活動。
(一)行政立法分類
按照不同標準,對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類。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行政立法權的取得方式,可以將行政立法分為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
(2)根據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將行政立法分為執行性立法和創制性立法。
(3)根據行政立法的主體,可以將行政立法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
1、民主立法原則
民主不僅應體現在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而且應體現在抽象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上。實際上,只有行政法規和規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義性,實施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有公平、正義的基礎。民主立法原則體現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開放性和行政相對人的立法參與,確認公眾對法案的討論和聽證權,并建立對所提意見、建議是否采納的答復制度。
2、法制統一原則
法制統一是人民行為得以協調、效益得到充分發揮、政局和社會保持穩定的前提,是建立統一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原則。
3、可操作性原則
行政立法與權力機關立法相比具有更貼近現實的特征,應堅持可操作性原則,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內容明確、體系完整、要求具體、針對性強,即做到切實可行。
九、行政許可
2003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行政許可,還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范圍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二)行政許可程序的特別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一至五十七條針對種類行政行為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特別程序:(1)特許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決定是否予以特許;(2)認可事項:行政機關一般應當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決定是否予以認可;(3)核準事項:行政機關一般應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4)登記事項:行政機關一般只對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的意義
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監督、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