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即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人身、財產、名譽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扣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要求:(1)處罰設定權法定;(2)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3)被處罰行為法定;(4)處罰種類、內容和程序法定。
2、處罰公開、公正原則
處罰公開、公正原則要求:(1)行政處罰必須公平、公正,沒有偏私,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序相當;(2)行政處罰必須公開進行,且實施處罰行為的規定必須公開,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處罰依據。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要求:(1)實施行政處罰時,應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2)教育以處罰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處罰。為了達到制止并預防違法犯罪的目的,對受處罰的違法行為,應在給予處罰的同時予以幫助教育,二都不可偏廢。
4、保護相對人權利原則
保護相對人權利原則要求:(1)保障相對人陳述權、申辯權: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處罰享有陳述權與申辯權;(2)無救濟便無處罰: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且行政主體應告知相對人享有復議、訴訟權;在立法階段,不設立救濟途徑,就不得規定行政處罰。
5、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要求:(1)行政處罰的設定機關與實施機關相分離;行政處罰的設定機關與實施機關相分離;(2)行政處罰的調查、檢查人員與行政處罰的決定人員相分離;(3)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4)由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行政處罰的聽證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要求:(1)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2)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對之不再施以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3)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依法折抵相應刑期;人民法院決算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處罰的,應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三)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種類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第一,違法事實確鑿;第二,有法定依據;第三,擬處較小數額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步驟是:(1)表明身份;(2)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聽取申辯;(3)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4)向被處罰人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5)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適用一般程序的條件
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外,行政處罰均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步驟是:(1)立案;(2)調查取證;(3)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聽取申辯;(3)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5)向被處罰人兼而有之行政處罰決定書。
3、適用聽證程序的條件
第一,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當事人申請聽證。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步驟是:(1)立案;(2)調查取證;(3)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處罰和其享有的申請聽證權;(4)當事人申請聽證;(5)舉行聽證,在聽證中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6)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7)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當事人義務得以履行的程序。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應遵循下述原則:(1)申訴不停止處罰決定執行原則;(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原則。
真題回顧:(單選)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所作的處理。
A.違反刑事法律規范 B.違反所有法律規范
C。違反民事法律規范 D。違反行政法律規范
D[解析]行政處罰,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為。據此,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所作的處理。
十一、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程序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一)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該原則主要包括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序合法三項。
(2)公開原則。該原則要求:一是行政復議過程公開;二是行政信息公開。
(3)公正原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機關應正當、合理行使復議自由裁量權。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完成復議案件的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5)便民原則。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應當盡可能為復議當事人,尤其是為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從而確保當事人參加行政復議目的的實現。
(6)一級復議原則。一級復議原則是指行政爭議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一次審理并作出裁決后,申請人即不服,也不得向有關機關再次申請復議,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書面復議和聽證相結合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以及有關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和證據進行非公開的對質性審查,并在些基礎上作出復議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和在聽證的基礎上作出復議決定。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第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第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第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第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第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第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第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第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第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第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其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第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第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第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但是,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而應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亦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而應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復議的申請
行政復議由行政相對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相對人提出復議申請的條件是:第一,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第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四,屬于法定復議范圍和受理復議的機關管轄;第五,法律、法規規定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四)行政復議的審查與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在查清復議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實和法律,可對行政爭議作出下列行政復議的決定:一是維持決定。二是履行決定。三是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包括: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四是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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