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這個知識點是行政法學習過程的重要知識點,各位考生針對這個知識點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靈活運用,考試中通常會以案例的方式考察某一案件應選擇哪個法院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們也可以理解為“原告就被告”。例如,家住北京的王某在上海工作期間,受到上海市浦東區稅務局的處罰,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的被告為上海市浦東區稅務局,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王某應在浦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或者可以選擇管轄。
(1)選擇管轄
①經復議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如張三被青島市公安局處罰,張三選擇山東省公安廳作為復議機關,對于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張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張三可以去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即青島,也可以選擇去復議機關所在地濟南提起行政訴訟。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如,家住長沙的孫某在北京旅游期間,因為疑似患有流行性傳染病被北京市衛生防疫部門強制隔離,隔離在保定。孫某可以去原告戶籍所在地長沙,或者被告所在地北京,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保定提起行政訴訟。
③針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跨行政區域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如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趙某在海淀區有一套房產被政府強行拆除,趙某若提起行政訴訟應當選擇不動產所在地也就是海淀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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