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那么監察委與紀檢委有何區別呢?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一、機構性質
監察委員會是國家機構,紀檢委是黨的機構。
二、機構產生的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受其監督。
黨的本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紀律檢查委員會,紀檢委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檢委的雙重領導。
三、監督范圍
國家監察委員會監督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紀檢委監督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四、職權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旅行監督、執紀、問責指責:
(一)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二)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
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三)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五、措施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措施如下:針對人,談話、訊問、詢問。強制手段,搜查、留置。
針對財產,查詢、凍結、調取、查封。
紀檢委的措施如下:針對人,談話提醒、約談函詢、通報曝光。強力手段,巡視、全面派駐、執紀審查、決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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