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貴州省法院、檢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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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錄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錄對象
1、本省戶籍(截止2014年3月4日戶籍在貴州)或本省生源(原為貴州戶籍,現在外學習、工作的人員)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應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貴州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分縣(附件2)鄉鎮(縣城所在地鄉鎮、辦事處、派出機構除外)機關和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連片特困鄉鎮和派出機構”)可招錄高中或中專學歷人員;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學歷的2014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人員(2014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定向到市(州)、縣(市、區、特區)、鄉(鎮)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報考所定向的市(州)、縣(市、區、特區)、鄉(鎮);
4、由省級及以上機關統一選派在貴州服務的“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人員,生源地或兵源地為貴州省的退役大學生士兵(以上五類人員統稱“基層服務項目人員”)。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3、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4、報考年齡要求:
(1)省級及以上公安機關、監獄機關,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為18周歲以上(1996年3月4日及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8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3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2)市(州)及以下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報考年齡為18周歲以上(1996年3月4日及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3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人員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1978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門監獄一線干警報考年齡為18周歲以上(1996年3月4日及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3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人員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1978年3月5日及以后出生);
5、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及我省的有關規定;
6、公安類專業職位限以下人員報考:
(1)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警學院和貴州警官職業學院的公安類專業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畢業生;
(2)中央部委所屬公安、司法院校的貴州生源公安類專業畢業生和外省籍2014屆本科及以上公安類專業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畢業生。中央部委所屬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屬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部所屬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和國家林業局所屬南京森林警察學院;
公安類專業目錄詳見《公安警察院校公安類專業目錄》(附件3)。
7、報考省級機關職位的人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原則上應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義務兵在軍隊的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計算截止2014年3月4日;
8、定向招錄由省級及以上機關統一選派在貴州服務的“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的職位,限截止2014年3月4日累計服務滿兩年的人員報考;定向招錄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的職位,限截止2014年3月4日期滿一屆的人員報考;定向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人員的職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畢業后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報考;
9、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10年度以來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招錄的公務員(工作人員)(以招錄年度計算,如2010年招錄的公務員,2011年辦理錄用手續的,招錄年度為2010年);
3、截止2014年3月4日服務未滿一屆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4、在讀的全日制非2014屆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6、曾被開除公職或在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被辭退未滿5年的;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8、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9、錄用后的職位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職位);
10、在各級公務員招錄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
11、不符合招錄對象、報考條件或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
12、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的。
>>>詳情請查看《貴州省2014年法院、檢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機關統一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人民警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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