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于體檢、體測和考察
1.本次招考體檢工作依據什么標準進行?
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等規定組織實施。
2.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如何提出復檢申請?
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組織機關提交復檢申請,體檢實施機關應盡快安排考生復檢。體檢組織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3.哪些部門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應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4.錄用人民警察需要測評體能嗎?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需進行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行。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招錄時需測評體能的,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行。
5.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內容?
招錄機關要按照好干部的標準,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學習和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內容。
6.考察時需要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復審嗎?
資格審查貫穿公務員招錄全過程。錄用考察是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認定核實的關鍵環節,需要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復審。錄用考察階段資格復審,主要是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與真實經歷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況。
六、關于違紀違規及其他相關政策
1.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
報考人員存在弄虛作假、違紀違規,無正當理由放棄錄用資格,不依法執行回避規定,及其他不誠信行為的,一律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作為公務員報考資格及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2.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視具體情節,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的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
3.《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規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如果報名時符合我省報考條件,但在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或其他省(區、市)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在參加我省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或其他省(區、市)機關錄用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考人員應如實向所報考的機關報告情況,并立即退出在我省的參考行為,我省招錄機關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或考察人選。如果考生明知本人已經被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或其他省(區、市)機關錄用,卻依然參加我省的公務員招考,我們會將其行為列入誠信檔案,并告之其所錄取的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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