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構簡介
審計署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根據1982年12月4 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審計署是國務院28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2機構職能
(一)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機構設置
為履行職責,審計署設置了13個內設機構、7個直屬事業單位、25個派出審計局、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審計署主管審計署門戶網站以及多種報刊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