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新華社記者 余曉潔 顧瑞珍 吳晶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環保法。從修正到修訂,從“小修補”到“大手術”,這部新法歷經四次審議,期間兩次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和建議,從立法宗旨到具體條文,寫入了民聲,體現出民意。
在修法的立法規劃歷經了“八屆全國人大”到“十二屆全國人大”的20多年之后,在立法總目標三年間從“有限修改”轉變為“全面充實”之后,4月24日,《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終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之后得以通過。25歲,對于個體來說,正處于人生中最美好的階段,但是對于一部關系人類生存問題的法律來說,卻顯得垂垂老矣。一部與經濟社會發展特征和新理念不相適宜,內容早已與現實脫節,甚至跟后來制定的單行環境法相沖突的法律,被“束之高閣”或許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二十多年來,要求修訂環保法的呼聲不斷。1995年至2012年,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臺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的議案達78件。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以來,耗時三年、經歷四次審議、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環保法修正案總算是千呼萬喚始出來。
如果說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那么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則應當譽為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
【熱點分析】
1、環境保護法有何特點?
一是定位合理,是定位在環境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二是創新理念。近年來環保領域的一些主要理念和指導精神,如生態文明、可持續發展、保護優先等,新法中都有所體現。
三是完善制度。一些新的制度,如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生態補償等,新法都作了明確規定。現有的一些老制度,如環評、區域限批等,也進行了調整完善。
四是強化責任。增設了按日計罰、治安拘留等措施,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2、環境保護法在規范政府行為方面有何突破?
第一,強化政府責任是此次修訂的重點。原環保法存在一個很重要的缺陷,就是政府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流于形式。新法從多個方面強化政府責任,有了重大突破:新法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了人大監督,強化了環境監察。
第二,還健全了問責機制。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等九種行為,新法規定對政府或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總體來看,新法為強化和落實政府環境責任奠定了法律基礎。
3、環境保護法在克服“違法成本低”的頑疾有何突破?
第一、增設按日計罰。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一處罰,上不封頂,將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
第二、增設治安處罰。新法規定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種行為,可給予治安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為人。
第三、增設連帶責任。新法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新法在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同時,也賦予環保部門一些職責和權限。比如,賦予環保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現場檢查權,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規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企事業單位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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