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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二十七 留置權
擔保法
82,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83,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84,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85,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86,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7,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88,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知識點:
1,構成要件
積極要件:動產,合法占有,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發生與動產占有有牽連關系
消極要件: 占有不是基于侵權行為, 留置不違背公序良俗
2,適用合同:承攬合同,貨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
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
3,可以善意取得,動產所有人損失由債務人承擔
4,若為可分物,債權人有義務留置與債務金額相當的動產
若為不可分物,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5,留置權人的權利
留置標的物,收取孳息,保管費用請求權,有限受償權(寬限期不得少于2個月,過期后無須通知直接行使)
6,留置權人的義務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處分
7,消滅原因
主債權消滅,留置物消滅,留置權實現
債務人另行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
基于留置權人意志而喪失對留置物占有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擔保法解釋
108,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109,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
110,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111,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2,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113,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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