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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四十三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
合同法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 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 經債權人同意。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 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 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 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 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1,債權讓與
---條件:債權有效/可讓與(最高額抵押擔保)/達成協議(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但需通知)
---法律效力:內部:地位取代,從權利隨之移轉,瑕疵擔保
外部:一經通知,債務人只能對受讓人履行
債務人可援用抗辯權和法定抵消權
表見讓與
2,債務承擔
---種類:免責式,并存式
---合同訂立方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應通知債務人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須債權人同意
---效力:債務關系轉移,從債務轉移,抗辯權轉移
3,債的概括承受
--協議概括承受(協議轉移并經對方同意)
--法定概括承受
4,必要時均可列為第三人
子法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
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
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 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 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 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 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 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 的抗辯。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 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
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后,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
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
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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