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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重點)
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價義務而請求其履行時,有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
(1) 是法律賦予雙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保護雙務合同的當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債務而對方未對待給付而受到損害。
(2) 構成條件:
A當事人雙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B。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無先履行之義務
C.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其債務
(3)效力:是延期抗辯權,非永久抗辯權。當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對價義務時,有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由此導致合同履行的遲延,責任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一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如對方履行了其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歸于消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一方應恢復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發現后履行債務的一方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債權時,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有 拒絕先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1) 是法律賦予雙務合同中先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先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的債權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對方無能力履行而受到損害。
(2) 構成條件:
A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有先履行之義務。
B.須對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
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C.須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其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D.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供擔保。
(3)效力:是延期抗辯權。先履行方在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可能危及其債權時,有權中止履行自己之債務,由此導致遲延,先履行方不承擔責任。當事人主張不安抗辯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擔保的,主張不安抗辯權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3.相鄰權與鄰接權
鄰接權: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臨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對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給予方便的權利又稱相鄰權。行使相鄰權的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14. 遺贈與遺囑繼承
遺贈 遺囑
概念 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無償贈予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
受遺贈人與繼承人范圍不同 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是國家、集體 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
受遺贈權與繼承權客體范圍不同 受遺贈權客體:只是遺產中的權利,不包括義務 遺囑繼承權客體: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
受遺贈權與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應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到期未表示(2個月)→放棄遺贈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接受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實質是一種雙務合同。
A. 雙務、諾成 、有償 B.優先適用 C.遺贈人:公民;扶養人:公民、集體組織。
14.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與公平歸責原則
過錯歸責原則:指民事主體只有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依照這一原則,只要當事人適當注意,即使造成損害,也無須承擔責任。
無過錯歸責原則:指在某些領域或行業內,對造成損害的行為不再強調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而僅以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人造成的作為確定民事責任歸屬的法律原則。這一原則首先應用于工業事故方面,后來逐步被擴大到交通事故、環境污染、核放射事故以及產品責任事故等領域。
公平歸責原則:指在不具備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情況下,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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