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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調整的對象2、③民法調整的原則7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①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②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③民事法律事實概念、意義及分類
第三章 公民:
一. 民事權利能力(開始、終止,一般民事權利能力、特殊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 監護(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設定監護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監護人)
三.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滿2年公告1年)
四. 公民的特殊類型
1)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依法登記vs.承包合同)
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 ②合伙協議 ③入伙及退伙 ④合伙財產 ⑤合伙經營 ⑥合伙債務)
第四章 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類③法人設立(設立原則6、成立條件4)④法人變更3情況、終止(絕對、相對終止) ⑤聯營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一. 民事法律行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為人意思表示作為夠成要素、能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后果)
二.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 以所需的意思構成(單方、雙方)
2) 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構成(單務、雙務)
3) 以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是否要求對方承擔對價(有償、無償)(單務可能有償、雙務可能無償如無償保管無償委托)
4) 以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實踐性、諾成性)
5) 以是否必須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
三.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①明示(口頭、書面、其他(視聽資料、公證、登記、審核批準))+②默示(受遺贈人2月內沒表示的接受的)
四. 附條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 概念:以條件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的依據
2) 條件特點(意定性、目的性、未來性+或然性+合法性)
3) 分類(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始期、終期、確定期限、不確定期限)
4) 應當注意: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當地阻止或促成條件的行為如何處理
五.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行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形式合法)
六. 無效民事行為
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2) 特征(①本質是違法性 ②確定無效 ③自始不發生效力)
3) 認定的幾種情形-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論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合同法規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純利益合同有效)
C.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欺詐行為、被欺詐方不知而為民事行為、因果關系)
D. 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E. 因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
F. 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而為的民事行為
G. 違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 概念:當事人針對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法院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
2) 特征-①變更撤銷前是有法律效力的(這不同于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②因當事人行使變更權、撤銷權而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其效力
3) 三種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A)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自己過失、錯誤認識、重大損失、因果關系)(雙方撤銷權)
B) 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利用優勢、顯示公平)(雙方撤銷權)
C) 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受損害方單方撤銷權)
4) 撤銷權(概念:當事人享有的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權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時間1年、除斥期間屆滿則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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