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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時期是人生發展的關鍵時期。為兒童提供必要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機會和條件,最大限度地滿足兒童的發展需要,發揮兒童潛能,將為兒童一生的發展奠定重要基礎。
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以下簡稱“綱要”),從兒童健康、教育、法律保護和環境四個領域提出了兒童發展的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近年來,國家加快完善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體系,強化政府責任,不斷提高兒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學化水平。使我國兒童生存、保護、發展的環境和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兒童權利得到進一步保護,兒童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綱要”確定的主要目標基本實現。孤兒、貧困家庭兒童、殘疾兒童、流浪兒童、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等弱勢兒童群體得到更多的關懷和救助。
未來十年,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兒童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將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更加有利的社會環境。制定和實施新一輪兒童發展綱要,將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高中華民族整體素質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2.家庭虐待是威脅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因素。雷先生在龍崗一家工廠打工。月收入約3000元,妻子黃女士沒有工作,在一間面積約10平方米的單間里照顧孩子,孩子小樂在2012年4月從老家來到深圳父母身邊。一家三口租住的單間沒有窗戶,月租金200多元。雷家房東、鄰居反映,小孩多次被母親打哭,并曾為此事向有關部門投訴。男童小樂曾在凌晨兩點穿一件單衣被家人趕出家門,稱其頭被打,“站在走廊里,一直在哭”,夫妻也有吵架。
2012年11月29日中午,3歲兒子小樂吃飯時不聽話,黃女士打屁股進行教育,致使小樂摔倒撞傷頭部,經法醫鑒定,傷情嚴重到需進行開顱手術。經向法醫了解,此種情況一般會被鑒定為重傷,雷先生及黃女士已涉嫌刑事犯罪。
小樂事件引起了媒體的關注。“是你打的嗎?”面對記者的提問,小樂的爸爸說:“我自己的孩子,應該好好教育。打是為他好,不施加一點暴力是教不好的。”
虐童事件余波未了。又一起令人難以忍受的殘害事件接踵而至:因為懷疑非己親生,廣東男子林某3次用開水淋燙7歲女兒小蓉,致小蓉全身皮開肉綻,奄奄一息。而此前,還有4歲男童疑遭繼母虐打致右側顱骨缺失大半、8歲男童不堪忍受父親打罵離家出走等事件,甚至連幼兒園也有虐童新聞頻頻曝出,如溫嶺幼師拎男童耳朵事件等。
魔手為何屢屢伸向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兒童?除了施虐者自身人格缺陷和心理扭曲之外,社會有沒有失責之處?
實際上,虐待兒童早已不是什么新鮮話題。2011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曾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律師D就曾指出:全國各地之所以頻繁出現父母虐待子女事件,與眾多的虐兒案件沒能走到司法程序有一定關系。也就是說,現實中,虐待兒童者——特別是父母,往往沒有受到法律的嚴懲。
在一些國家,任何人,包括政府機構,在發現兒童虐待案例時,都會第一時間通知兒童虐待防治機構,由他們指派兒童保護專家到場協調處理。父母若被發現有虐待兒童的行為,防治機構就會出面“接管”孩子,并申請有關部門對其父母進行制裁。小樂事件發生時,婦聯曾參與解決,但因其強制力不夠而演變成現在更為悲慘的事件。而一起起虐童事件的發生也呼喚著我國應盡快成立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
3.2012年11月16日,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流倉橋辦事處環東路一垃圾箱內發現5具男孩尸體,年齡均在10歲左右。接到相關情況報告后,貴州省委省政府和畢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畢節市立即成立了工作組展開調查。
經初步調查和勘驗,5名男孩已排除外傷性致死和機械性窒息死亡,尸檢結果顯示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據介紹,在發現小孩死亡的垃圾箱內有木炭生火取暖的痕跡。
經過有關部門走訪排查,5名死亡男孩身份得到確認,相關責任人受到嚴肅處理。
死者A的父親稱,5個孩子三周前相約出去玩后就沒有回來,期間有家長和老師多次到海子街鎮和七星關城區尋找,直到接到派出所通知才知道孩子出事。
據死者B和C的父親介紹,5個孩子中有4個處于輟學狀態,盡管老師屢次勸說,但他們都以“成績不好,不想讀書”為由拒絕上學。5名男孩時常相約出去玩耍,有時幾天不回家,當地派出所曾多次將孩子送回家。
4.畢節市位于貴州省西北部。境內多山,距離省會貴陽市約200公里,事發當夜,當地最低氣溫為7℃左右。在這個并不算非常寒冷的天氣里,卻發生這樣的悲劇,實屬人禍而非天災。有目擊者稱,孩子們曾在旁邊拆遷工地滯留,住在用塑料篷布、水泥磚和三合板簡單圍起來的窩棚里。
2011年年末,曾有過一份給流浪兒的溫暖“紅包”——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委聯合通知,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國城市街面力爭基本實現無流浪的未成年人。那么,畢節這5個“街面上”的流浪兒,怎么就沒有進入有關部門的救助視線?5個孩子“抱團”流浪在外,不是一天麗天,也不是來去無蹤,有目擊者注意到,孩子們在事發垃圾箱旁邊“居留”好幾天,而且街道辦事處就在附近,難道沒有一位工作人員留意到這幾個孩子嗎?政府部門和社會救助機構如此遲鈍,沒有理由可以辯懈。兒童是特殊群體,國家和社會有責任對兒童給予特別保護。一方面,官方的社會救助體系和機構首先難脫其責,另一方面,有不少人注意到這幾個孩子,但沒有人有所行動,將他們送去救助站或者聯系救助站。這是人心的冷漠,也是人們對社會救助機構的不了解和不信任。
這起悲劇暴露出不少問題,值得引起反思與追問。《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檢舉控告。但從實際情況看,“共同責任”儼然變成了“共同缺失”,進而埋下了隱患。這中間,無論是父母未盡監護之責,或者是相關部門未履行職能,都表明全面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仍有漫長的路要走。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以來,這部應時而生的部門規章已經走過近十個年頭。這部法規一舉改變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和其他公民的權利遭受隨意侵犯的狀況,贏得了公眾廣泛認同。但在實際運作中,仍然存在流浪人員不愿去救助站、救助站主動實施救助力度不夠大,以及法規若干條款本身存在缺漏等問題。
社會的正常有序運作,還離不開民間公益組織的積極參與。特別是在對弱勢人群救助方面,民間組織的參與可彌補政府反應緩慢、程序復雜等諸多不足。每年冬天,許多城市都有愛心組織和人士為流浪人員送棉被、冬衣等生活必需品。這類公益活動應得到政府部門的肯定與支持。如有民間組織關心這群流浪少年,勸說他們回家或給予照顧,悲劇也可能不會發生。
這些男童本不必躲進垃圾箱內取暖,但因為家庭、社會和有關部門未能及時出手,為他們生起溫暖之火,這才掐滅了他們生的希望。這一起偶然發生的悲劇性事件,是由許多不該發生的情節組成。只有全面查究個中細節,才可能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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