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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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受傷須考慮與工作的直接緊密聯系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和基礎,不論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后,都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權利。但在工作實踐中,出現了一些邊界條件模糊不清或相關證據不足采信的情況,如有的職工外出工作并無明確的用人單位指派的證明,或雖由用人單位指派,但所受事故傷害與工作無關等。
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與其從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緊密的聯系。
職工因自身故意犯罪行為導致死亡事實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確認性意見為依據。對“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殺”等事實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確認性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為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視同工傷。《征求意見稿》規定,此種情形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職工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目前,一些地區工程項目層層轉包的情況比較普遍,有的甚至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責任主體難以確認。為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按照誰轉包誰負責的原則,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