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自1998年我國實行住房體制改革以來,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為主導的住房供應體系”被確立為改革的目標。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無論是哪一類住房,最終目的都是解決和實現低收入家庭 “住有所居”的目標。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商品房結構與保障性住房結構不合理
一方面,商品房的超前發展大大超過購房者的現實購買力。商品房由于大戶型居多,單價高,使得購房者望房興嘆。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結構不合理更為突出。一是保障性住房占市場上住房總量的比例不合理;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構成結構上不合理,即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的結構不合理,經濟適用房比例大大高于廉租房比例;三是在保障性住房內部結構上不合理。
二、保障覆蓋面不大,準入標準單一
目前保障性住房主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主,沒有覆蓋到大量的中等偏下“夾心層”居民及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職工。由于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寬泛及開發商利潤難于控制,某些商品房為規避土地出讓金而違規轉為經濟適用房等。有的開發商將經濟適用房高價出售,牟取暴利,最終造成經濟適用房不“經濟”;在個人信用體系和住房檔案不健全的情況下,資格審核容易流于形式,出現了騙購、轉讓獲利等現象,使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和公共財政的支持不足
部分市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和土地落實還不完全到位,一些大城市中心區土地比較緊張,征地拆遷周期長;我國公共財政支出中,只有廉租房明確要以公共財政資金為主,其他涉及到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納入財政預算中,而且覆蓋面窄、濟貧力度不夠、監管不嚴、資金挪用現象也是住房保障金的硬傷。
四、住房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還不夠完善
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健全了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但總體上制度創新的力度不夠大,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還未全面建立。目前,國家還尚未制定出臺《住房保障法》。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對策】
一、發揮政府的雙重地位,明確區分“保障性住房”與“房地產市場”
我國發展住房應遵循“保障+市場”的模式。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提供和管理,而商品房由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政府通過制定政策來進行宏觀調控。政府除了對廉租房及住房補貼投入外,其他涉及住房保障的支出也要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另外,政府應切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發揮好稅收和信貸政策調節作用,加大住房供需調節力度,引導合理住房消費。
二、完善中低收入標準體系,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
完善中低收入群體的劃分標準及數量是制定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計劃的基礎。統計部門在統計調研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計算方法確定收入劃分標準,還要結合政府保障目標和計劃、居民的居住條件、家庭構成等因素,最終確定保障對象的數量。另外,保障性住房居住面積應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嚴格控制居住面積。
三、保證保障性住房資金來源,完善保障性住房機制
對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來源實行“雙保證”機制,即保證每年住房保障資金不低于既定標準,保證每年財政補助不低于既定百分比。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資金;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四、制定《住房保障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應優先考慮出臺《住房保障條例》,對保障對象、標準、水平、資金來源、管理機構以及違法懲處等方面加以規范,初步實現住房保障的有法可依,進而開展《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工作,從住房保障理念、主體責任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五、加強保障性住房的監督管理,統籌保障性住房房源
一要健全監控制度。保障性住房監控制度應包括內部和外部監控制度。內部監控制度可以由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內部的監察制度、審計制度和黨組織的紀檢制度等組成;外部監控制度應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檢察院、群眾團體、社會輿論等各方面的監督。二要建立退出機制。當享受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脫貧后,應及時退出,讓保障性住房不斷“回流”到政府手中,用于統籌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與保障政策的正常運行,以建立住房正常、合理的流動機制,并保證將保障性住房分配到那些最需要的家庭手中。三要建立相關的懲罰機制。當發生申請信息的不真實、轉租、轉讓、空置等行為,應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懲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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