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涵剖析]
所謂科學立法是指立法過程中必須以符合法律所調整事態的客觀規律作為價值判斷,并使法律規范嚴格地與其規制的事項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諧,法律的制定過程盡可能滿足法律賴以存在的內外在條件。此定義表明科學立法要符合它的內在條件,即與其規制的事項保持契合,立法要與外在條件保持一致,是各種內在與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科學立法中的“科學”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科學。立法本身是一門科學。毛澤東說過:“搞憲法是搞科學。”對科學立法的理解,既要從立法本身來研究,又要對自然和整個人類社會進行研究。同時,既要注重立法過程,也要注重立法結果。其中的道理很簡單:科學立法既有形式(或程序)方面也有內容(或實質)方面。只有這種全方位的研究,才可能認清“科學立法”的真面目,進而實現科學立法。
[科學立法的實質內容]
首先,科學地劃分法律與道德、風俗習慣、行業規范等各自的調整范圍。能夠通過其他社會規范解決的問題,就不要立法,要破除“法律萬能”的觀念,不要一有問題首先就想到要立法,就不分青紅皂白,什么都納入法制軌道。
其次,立法要體現時代精神,積極回應時代關切。一是因應人性,揚善抑惡。二是保障私權利和規制公權力,而明確國家權力的范圍,目的是更好地體現和保障人的權利與自由。三是應對高風險,比如社會中的地震、海嘯、泥石流、颶風等自然風險,以及政治、經濟、軍事、道德、法律等人為風險。四是從實質內容和形式上體現正義理念。
再次,法律體系和諧一致。
第一,法的淵源的和諧,就是立法體系上的和諧,是法的縱向關系上的和諧。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二,法的部門的和諧,就是法律體系在橫向上的和諧一致。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法律部門都必須同憲法保持一致,每一法律部門內部也要協調一致,不得相互矛盾、沖突。
第三,法的內部結構的和諧,就是指作為法的表現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內部結構、體例等的和諧、有序。立法時要有全局觀念,要注意一個規范性文件前后的協調一致,也要注意這個規范性文件與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和諧。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法律與社會關系的協調,都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動實現的,而是要通過不斷地廢、改、立,才能逐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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