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從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招錄 |
第 2 頁:面向社會招錄 |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3月27日至1994年3月27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人民警察須符合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標準和體檢特殊標準;
6.具有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
招考范圍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常住戶口在陜西省(2012年3月20日之前已正式落戶,下同);
2.陜西生源;
3.陜西區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受戶口、生源、畢業院校所在地限制,可報考相關職位:
1.2012年應屆(含2011年畢業未就業)畢業生報考省委組織部選調生職位的;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的研究生,報考全省以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為起點職位的;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法醫學、臨床醫學專業的畢業生,報考公安、司法機關法醫、獄醫職位的。
報考者除應符合招考范圍和報考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職位資格條件。上述基本條件中第2、6項所列條件等,如與職位資格條件不一致時,以職位規定具體條件為準。
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要求,對省級部門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職位(除法醫等特殊職位外)、市級機關職位,繼續實行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政策;對市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職位,不再統一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報考人員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畢業證之后,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非公有制單位和農村(社區)組織工作的經歷。對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服役的、自謀職業或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止2012年7月31日。基層工作經歷可以累計計算。2年基層工作經歷應滿24個月。
報考人員取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虮究萍耙陨细叩冉逃厴I證之前的實習、見習等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三)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曾因個人重大過失被辭退或取消錄用資格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未經批準自行離職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曾在各級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來參加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被認定填報虛假信息等仍屬取消報名資格期限內的人員,不準許報名。
2.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的非2012年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不準許報名。其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的非2012年應屆畢業生專升本、研究生人員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學歷報名。
3.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員,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條件和職位要求的人員,不準許報名。
4.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用人單位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應當回避情形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