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格復審
1.面試入闈人員確定
根據考生填報的志愿,在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則確定面試人員。招錄2人(含)以下的職位,按照1:3的比例確定;3人(含)以上的職位,按照1:2的比例確定。
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進入面試。
2.資格復審
對面試入闈人員進行資格復審。面試入闈人員需持下載打印的《報名表》、準考證以及身份證、畢業證、退役士兵《軍人退伍證》,以及符合筆試加分政策相應的原始證件。招考職位需要的其他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自治區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復審,地點在公布筆試合格分數線時另行通知。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資格復審。
3.雙語班要求
報考雙語試點班考生,要在資格復審時進行相應的民族語言能力測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四)面試
1.面試組織
面試工作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組織實施。
2.面試要求
面試人員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點報到,正式面試前30分鐘到指定的候考地點(面試地點另行通知)集中。面試開始后到達的,取消面試資格。面試合格分數線為60分,成績當場公布,不合格者不能錄取。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人員,在面試的基礎上,按照1:2的比例推薦給培養院校,由培養院校進行法律碩士入學資格復試。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
3.考試總成績計算
考試總成績=筆試總成績×50% + 面試成績×50%
(五)體能測評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擬錄取人員進行體能測評,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實施細則》(詳見附件1:《人民警察報考說明、體能測試標準》)執行。
體能測評按考錄職位1:2的比例,依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能測評人員,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進行體能測評,成績當場公布,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六)體檢
按考錄職位擬錄取人數1:1的比例(法律碩士職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附件2)執行。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標準按照公安部《關于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號)精神,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附件3)。
考生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項目體檢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查的,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復查,復查有明確結論的只能進行一次。《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項目不復查。
體檢不合格者不能錄取。因體檢不合格職位出現空缺的,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遞補。體檢費用由報考人員承擔。
(七)考察
資格審查部門對擬錄取人員按規定組織考察。
擬錄取人員應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察表》,可登陸新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
(八)公示
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11月底對確定擬錄取人員在新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新疆昆侖網公示。
(九)錄取
對公示無異議的擬錄取人員,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錄取名單提交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上報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被錄取人員持通知書及相關手續于2013年2月底前到培養院校辦理入學手續。考生入校后,由相關院校將最終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貧困縣的考生及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
對報考特別艱苦地區基層政法崗位的退役士兵予以適當照顧。
五、學生培養、管理與畢業錄用
錄取人員到學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自治區政法部門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培養院校。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錄取人員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由培訓院校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準按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定執行。
對于培養合格的畢業生,由所在院校將其檔案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
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考生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六、監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區紀檢監察機關對考錄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參與考錄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之間有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或利害關系的,實行公務回避。
報考人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取消其考試資格;已被錄取的,取消其錄取資格;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再報考公務員。
對違反規定的考官、工作人員以及報考人員,要按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1. 人民警察報考說明、體能測評標準
2.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3.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政法委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