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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奴隸制五刑,是指我國奴隸時代長期存在的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法定刑。這五種法定刑由輕到重,構建了中國早期法律中完備的刑罰體系。
奴隸制五刑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臏、宮、大辟。到了西周,臏變剕,加流、贖、鞭、撲合為“九刑”。到了封建制五刑演變成了笞、杖、徒、流、死。
《尚書•呂刑》說:“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殺戮無辜”。華夏族在征服苗民以后,襲用其刖、劓、剕、黥等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刑罰,并使之成為主要的常用刑罰體系。
墨刑,又稱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額頭刺字,再涂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志。墨刑既是刻人肌膚的肉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于常人的一種恥辱刑。墨刑是奴隸制五刑中最輕之刑,也極為常用,至漢文帝時始明令廢除,但宋以后時有復活。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較墨刑為重。在遠古民族,毀掉人體重要器官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處刑方法,后來逐漸演變成一種固定的刑罰方法。
剕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之足。與其相類的還有去膝蓋骨的臏刑。去人之手足也是早期各民族經常使用的處刑方法。夏商時代,此刑已成為最主要的刑罰之一。事實上,隋唐以前刖刑(斬左、右趾)與宮刑均為次死之刑。
宮刑,是破壞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殘酷刑罰。對男性為去勢,對女性為幽閉。這種宮刑剝奪了受刑人“傳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國古代社會被視為是最大的恥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為殘酷和最重的刑罰,一般適用于較重的犯罪者。漢以后作為代死之刑,時廢時用,直到北齊天統五年(公元569 年)才從法律上最終廢止。
大辟,是死刑的總稱,其執行方法主要是斬首,又稱殺罪。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規范,方法多樣,手段殘酷。特別是在夏商末代的暴政時期,還出現了炮烙、醢、脯等多種酷刑。
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他四種都屬于切斷肢體、刻裂肌膚的肉刑,反映了奴隸制時代刑罰的殘酷。除“正刑有五”外,還存在著諸如鞭撲、流刑、徒刑、贖刑等刑罰。總之,墨、劓、剕、宮、大辟等五刑作為中國奴隸制時代具有代表性的刑罰,肇始于夏朝,發達于商、周,影響及于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延續了數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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