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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知識:憲法制定、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國家機構。
重點舉例:
一、憲法制定的程序
憲法制定程序是指制憲機關制定憲法時所經過的階段和具體步驟。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其制定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程序比較嚴格。為了保證制憲工作的權威性與嚴肅性,制定憲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制憲機構的設立。為了制定憲法,首先要成立專門的制憲機構,制憲機構的代表通常具有廣泛性,代表各方面的利益。制憲機構的產生是否民主,以及制憲機構成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制憲的社會效果。從各國憲政經驗看,保證制憲機構的民主性與權威性是制憲程序的重要內容。
2.憲法草案的提出。制憲機構產生后便進行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導思想或原則,以保證草案內容的合理性。制憲機構在起草憲法草案之前,在基本憲政模式的選擇、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政治和經濟制度框架等方面首先要確立原則,要求具體起草機關在起草工作中加以貫徹。在憲法草案的起草和具體討論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利益的協調問題,需要通過不同層次的利益協調,尋求共同的社會基礎。
3.憲法草案的通過。現代各國的憲法草案多由議會、代表機關決議通過。為了保證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大多數國家對憲法的通過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一般的規定是,制定憲法要獲得國家立法機關成員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數贊成才能通過。
4.公布。憲法草案經一定程序通過后,由國家元首或代表機關公布。在我國,通過和公布憲法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1954年《憲法》是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和主要職能
現行《憲法》序言中指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既是愛國統一戰線的重要組織形式,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按其性質來說,不屬于國家機構體系,不是一個國家機關,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團體,它是我國愛國統一戰線和多黨派合作的重要組織形式。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其中,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參政議政是對民眾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民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重點三:中國法制史
重點知識:夏商法律制度、漢朝法律制度、宋朝法律制度、元明清法律制度、解放區人民民主法律制度。
重點舉例:
一、奴隸制五刑的發展沿革
據史籍記載,墨、劓、剕、宮、大辟奴隸制五刑最早源于與夏同時期的有苗氏部落。夏啟之時,有苗氏“弗用命,作五虐之刑”,因此夏啟率兵攻有苗氏而滅亡之,但將有苗氏推行的刖、劓、黥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刑罰,并使之成為主要的常用刑罰體系。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際,五刑一直被作為主體刑而廣泛使用,其影響及于整個奴隸制時代和封建制法制的前期。經過秦漢之際的刑罰變革,直到南北朝后期,墨、劓、剕、宮等刑罰種類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體系逐步取代。
總之,墨、劓、剕、宮、大辟等五刑作為中國奴隸制時代具有代表性的刑罰種類,肇始于夏代,發達于商、周,影響及于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數千年之久。
二、漢朝經濟立法
(一)鹽鐵酒專賣制度
漢武帝時期由于常年對外征戰,導致府庫空虛。為增加財政收入,決定實行鹽、鐵、酒等項專賣制度,將鹽、鐵、酒等項的經營權收歸中央政府,以增加國家收入。為此嚴厲打擊破壞該項國家專賣制度的活動。民間敢于私自鑄造鐵器與煮鹽者,箝束左腳,沒收器物。
(二)抑商制度
漢承秦制,堅持執行“重農抑商”政策及其相應的法律制度,通過重收商稅的法律規定,限制商人經營采礦冶鐵、近海煮鹽,以防商人階層強大起來,危及封建上層建筑,影響自然經濟的基礎。這種政策,不僅影響了中國商業向資本主義的發展,而且嚴重削弱了封建國家的實力。
(三)對外貿易立法
漢朝承襲秦朝,主張通過立法手段開展對外貿易活動。例如,張騫通西域,將絲綢、茶葉等本國物產,通過陸上“絲綢之路”銷往西域及亞洲各地,乃至銷往歐洲各國。但因對外貿易受到國家的嚴格控制,民間與私人對外貿易活動少且數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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