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排2013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
水平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陜人考發[2013]9號
各市、楊凌示范區人事考試中心(考試機構),各有關單位人事處: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3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1號)要求,現就我省實施2013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6月15日 14:00-16:00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中級)
6月16日 9:00-11:00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14:00-16:00 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14:00-16:30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
全省考試地點統一設在西安。
二、報名條件
報名條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附件三)。
組織報名時,要嚴格掌握報考條件,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工作。
三、報名辦法及程序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要求,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報名信息必須通過網絡進行傳遞。網上報名及繳費確認的基本程序:
1、報名時間為3月15日至4月12日17:00時,考生可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www.sxrsks.cn),在網上填寫并提交《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表》。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附件一)。
2、報考人員上傳本人近期免冠正面電子照片(證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
3 、上傳照片審核通過后,下載打印《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表》。西安地區的省、市及部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新考生需經西安市民政局對《社會工作者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表》(附件二)審核;各市、區的新考生需經所在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由單位統一組織,新考生須經省人事考試中心資格審查后進行網上繳費確認;老考生可直接進行網上繳費確認(網上報名時須填正確的檔案號)。
4、現場資格審查時間為3月18日至4月12日(節假日除外)。現場資格審查工作由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現場資格審查時,新考生須提供報名材料如下:
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表》1份;
②《社會工作者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表》1份;
③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⑤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5、資格審查通過后,報考人員進行網上支付考試費用,報名確認結束。
未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繳費確認者視為放棄考試資格。
省人事考試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號,聯系電話:029-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57210。
四、收費標準
社會工作者考試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陜價行函[2008]55號)批準的每人每科55元收取。
五、有關事項說明
1、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三個級別。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通過考試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2、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2個級別。助理社會工作師設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客觀題)和社會工作實務(客觀題)2科,報考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師設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客觀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客觀題)和社會工作實務(主觀題)3個科目,報考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職業水平證書。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為主觀題,采用網絡閱卷,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參加考試時務必注意:
①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
②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③在專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客觀題科目考試在答題卡上做答。
3、考生應考時須持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計算器。考場備有草稿紙,考后收回。
4、考生于考前7日內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按準考證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5、完成報名繳費確認的考生可在省人事考試中心開取發票,開取發票截止時間為6月14日17:00時前。
六、教材與培訓
教材征訂及考前培訓工作由省民政干部培訓中心負責,與報名工作同時進行。省民政干部培訓中心地址:西安市未央區未央路民政綜合大廈20層02室;郵編:710016;聯系電話:(029)65652606、65652609、13002930560、13389289903;聯系人:李老師、劉老師。
附件一: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科目代碼表
附件二:社會工作者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表
附件三: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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