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重點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協商解除是指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即時辭職、預告辭職、即時辭退、預告辭退、經濟性裁員等五種:
1即時辭職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當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可以即時辭職:(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2)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4)拖欠工資。(5)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7)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8)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預告辭職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即時辭退
由于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預告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經濟性裁員
指雇主由于經營困難而集體辭退富余人員,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我國,當企業由于經營困難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時,用人單位須提前2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
2、勞動者提前解除
(1)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解除情形
(3)立即解除、不需告知的情形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
(1)解除情形
(2)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3)裁減人員的情況
(4)不得解除的情況
(5)工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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