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國優撫安置法規與政策
第二節 軍人撫恤優待法規與政策
一、撫恤優待的含義及對象的認定
1、撫恤分為死亡撫恤和殘疾撫恤:
廣義的優待是指: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和撫恤補助對象發優待金和提供優惠待遇
狹義的優待是指:義務兵家屬和撫恤補助對象發優待金。
2、撫恤優待對象的認定:
(1)軍人現役:所有正在軍隊干活的
(2)軍人殘疾:因戰公病
(3)軍人復員: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各種軍種
(4)軍人退伍:1954年11月1日以后參軍的,只有退伍證和復員證的
(5)烈士遺屬:現役軍人死亡,經相關軍隊政治機關批準為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現役軍人死亡,經認定因公犧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死亡,經認定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8)現役軍人家屬:現役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軍人自幼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現役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二、死亡撫恤的具體規定
1、死亡撫恤的對象
烈士、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及其遺屬。
2、死亡性質的認定
(1)烈士:
(2)因公犧牲:
A 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
B 因戰因公致殘后舊病復發死亡;
C 因患職業病死亡;
D 在執行任務或工作崗位上因病猝死或醫療事故死亡;
E 在執行因戰因公以外的任務中失蹤。
F 其他因公死亡的。
(3)病故:
A 在執行任務或工作崗位上因病猝死或醫療事故死亡以外的其他疾病死亡;
B 非執行任務死亡或失蹤的。
3、死亡撫恤的待遇
(1)一次性撫恤金
A 發放標準(單位:個人工資)
烈士 80 個月;因公犧牲40 個月;病故20 個月,低于排職的,按排職工資為準。立功的中央榮譽的增發 35%;軍區的30%;一二三等功分別為25%、15%、5% (由縣級民政部門發放或增發)
B 發放順序
第一順序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第一順序空時發給未滿 18 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 18 歲的但無生活來源,生前由他供養的兄弟姐妹。
(2)定期撫恤金
A 遺屬生活困難[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由該軍人身前撫養的)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的,可享受定期撫恤金;
B 標準:參照全國所有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享受后仍有困難則由縣以上政府保障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C 遺屬死亡的增發 6 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并終止發放定期撫恤金,注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三、殘疾撫恤的具體規定
1、殘疾撫恤的對象
(1)因戰因公一至十級;
(2)因病一至六級;
(3)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2、殘疾性質的認定
與因戰因公因病死亡情形相對應。
3、殘疾等級的認定
劃分為十級: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的;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小部分護理依賴的;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
六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有較重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
4、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
(1)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2)撫恤金的具體標準和具體享受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規定
5、殘疾軍人的其他撫恤待遇
(1)殘疾軍人死亡,其遺屬享受撫恤待遇:
A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舊病復發死亡的按因公犧牲軍人撫恤金標準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待遇;
B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增發 12 個月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費+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2)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終身供養;分集中和分散兩種安置方式,分散的每月給護理費,標準是因戰因公一二級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50%;因戰因公三四級40%;因病一至四級30%。
(3)配置輔助器具:服役的由軍級以上單位解決,退伍的由省級民政部門解決。
四、優待的具體內容(了解)
可享受以下優待:
1、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享受的優待
(1)服役期間其家庭由政府發給優待金,不得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2)退役后復工復職,服役期間其家庭照舊享受該單位的福利待遇;
(3)保留承包的山林,服役期間只交稅而不負擔其他費用;
(4)平信免郵費。
2、退役傷殘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享受的醫療優待
(1)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費用予以保障,單獨立賬管理;
(2)對七至十級醫療費用,舊傷復發的,工傷保險支付、工作單位支付,人民政府解決;舊傷復發以外的,未參加保險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補助;
(3)其他人群情況按由省級部門規定執行。
3、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享受的生活福利醫療待遇和勞動關系保護
(1)與單位工傷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2)不能以殘疾理由辭退傷殘軍人。
4、現役軍人、傷殘軍人享受的交通優待
優先購票,殘疾的半票。殘疾的市內交通免費。
5、現役軍人、傷殘軍人享受的參觀游覽優待
優待比例由參觀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
6、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入伍優待
7、優撫對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優待
(1)退役后考公務員學校同等條件優先錄取;
(2)子女優先入學,接受學歷教育可優先享受各項助學金。
8、優撫對象享受的住房優待
9、隨軍家屬和無法隨軍家屬享受的安置優待
(1)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在駐地辦理落戶手續;
(2)無法隨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妥善安置;
(3)隨軍到地方的,就可享受當地政府的撫恤優待。
10、復員軍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補助優待
困難復員軍人可享受定期定量補助以改善生活。
11、優撫對象享受的治療和集中供養的優待
(1)國家興辦如優撫醫院等治療供養優待對象;
(2)社會福利機構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五、參照軍人撫恤執行的情形
1、參戰參訓的預備役民兵民工因參加軍事演戲訓練勤務而負傷,死亡的撫恤參照軍人撫恤執行;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負傷死亡的參照《公務員法》執行;
3、為維護社會治安,搶救國家人民財產二負傷的參照軍人標準撫恤同時這些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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