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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師資格考試-教育學-學生
教育活動是一種培養人的活動,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是學校教育活動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教師工作的對象和關注的核心點。了解和研究學生的本質、發展特點、地位,并有效促進學生的成長,是教育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
一、學生的本質屬性
學生首先是人,具有人的本質屬性,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具有特定的社會屬性的人。但學生作為學校教育中特定群體的人的稱謂,又有其特殊的本質屬性。
(一)學生處于人生階段身心發展最迅速的時期
1. 學生具有發展的可能性與可塑性
學生是發展中的人,中學生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發育和形成的關鍵期,是一個人從不成熟到基本成熟、從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成長發育期,也是一個人生長發育特別旺盛的時期。他們身心的各個方面都潛藏著極大的發展可能性,在他們身心發展過程中所展現出的各種特征都還處在變化之中,具有極大的可塑性。
2. 學生發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轉變為現實性的條件是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人是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個體的早期發展更多地體現了自然的屬性,受自
然屬性的制約。推動個體由自然人向社會人轉變的動力,是社會環境對個體的客觀要求所引起的需要與個體發展水平之間的矛盾運動,這一矛盾運動是個體和客觀現實之間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過個體的社會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活動中,個體不斷
作用于客觀現實,日益深入地反映客觀事物的特性和關系,形成一定的發展水平。客觀現實也不斷作用于個體,對個體提出新的要求,這些要求反映在個體的頭腦中,轉變為個體的需要,而需要的滿足,同樣要通過個體自身的活動即與客觀現實的相互作用實現。因此,沒有活動,沒有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也就沒有個體的發展。學校作為為個體發展而有意識地安排的一種特殊環境,其要求、內容及各種活動能否引起并滿足學生發展的需要,與教師對這種環境的安排有極大的關系。
(二)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是具有能動性的教育對象
學校教育是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培養人的社會活動,由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具體的教育對象和特定的教育場景來選擇教育內容,組織教材和教學活動,并采取一定的教育方法來對學生施加影響。與環境對個體自發的、零碎的、偶然的影響相比,學校教育對學生的成長起著主導作用。
在教育這種特定環境下,作為教育對象的學生是學習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務是學習,通過學習獲得身心的發展。由于相對教師來說,他們知識較少,經驗貧乏,獨立能力不強,加上傳統教師權威的文化影響,學生具有依賴性和向師性,教師在學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是教師進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條件。但學生對教師的依賴性并不是對教師的完全盲從,因為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是具有主觀能動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質的人。這種主觀能動性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獨特性
每個學生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每個人的生命都有自己不同的“樣子”,擁有不同的愛好、興趣和追求,有個人的獨立意志,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精神世界。承認學生的獨立性,也就意味著承認學生成長中的多樣性和差異性。教師也只有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獨特性,才能善待學生,讓每一個學生在學習中獲得成功的機會,體驗生命成長的快樂。
2. 選擇性
學生是教育的對象,但學生對教育教學所施加的影響并不是無條件的接受,而是有選擇性的接受。學生會根據自身的條件如目標、能力等,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學習內容、學習方式,以及對學習的態度和努力的程度,調整自身的學習過程,終而影響著教育教學結果。因此,教師只有充分認識學生作為學習主體所擁有的選擇性,才能尊重每一個孩子,激發學生內在的學習動力,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效地促進學生的發展。
3. 創造性
這是學生作為學習主體的最高表現形式。學生的有效學習過程絕對不是一個簡單的復制過程,而是一個有機的內化過程,在學習過程中,學生可以超越教師和時代的認識,提出不同的觀點和看法,個性化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教學內容,實現超越。
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相對于具有社會正式成員地位的成年人來說,學生是不成熟的青少年和兒童,是未進人正式成人社會的“邊際人”。長期以來,學生在社會上處于從屬和依附的地位,沒有被看做是具有個性的獨立存在的人。人們更多地從成人的視野關照孩子,以“為了孩子、關心孩子”的主觀目的,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兒童,忽視兒童的興趣和需要,漠視青少年兒童作為獨立的生命體存在的價值。至今,兒童的服從地位并沒有得到徹底的改變,侵害兒童身心健康的現象屢見不鮮。
要確立兒童在社會中的主體地位,關鍵是要承認和切實保障青少年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從觀念的層面上講,要正確認識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樹立現代的學生觀;從制度層面上講,要懂得法律規定的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尊重學生的權利,確定恰當的學生管理制度,科學地教育和管理學生。
(一)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從道義上講,青少年、兒童是社會的未來、人類的希望。從法制角度講,學生是獨立的社會個體,有著獨立的法律地位,他們不僅享有一般公民的絕大多數權利,并且受到社會特別的保護。聯合國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都體現了這一精神。《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18歲以下的任何人都是積極和創造性的權利主體,擁有包括生存、發展和充分參與社會、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們個人成長與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動的權利。為了保護這些權利,應遵循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觀念與意見原則、無歧視原則。
1. 學生的身份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有關法律的相繼頒布,初步明確了教育領域中中小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從有關涉及學生的法律法規來看,對中小學生身份的定位是從三個層面進行的:第一個層面,中小學生是國家公民;第二個層面,中小學生是國家和社會未成年的公民;第三個層面,中小學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中小學生是在國家法律認可的各級各類中等或初等學校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2. 學生的法律地位
中小學生身份的確定為其法律地位的定位提供了前提。法律地位是由雙方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決定的。教育領域中,作為未成年公民,學生在與教師、校長或行政機關形成的關系中,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身心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等都應受到學校的特殊保護;作為學生,在教育過程中,學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也必須受到特別保護。教師不能因為教育職責的履行而侵害學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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