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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法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教育學的研究對象,又是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
二、教育法淵源及其種類
答:教育法淵源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層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規范的總稱。
教育法淵源的種類
(一)制定法
(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5)法律解釋(6)特別行政區的教育法規(7)國際條例
(二)非制定法
(1)判例法(2)學理
三、教育法的作用和特征(論述)
答: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除了具有階級性等法的一般特征之外,還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法律體系組成部分的特點。
(一) 教育法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法
(二) 教育法的國家主導性
(三) 教育法的政策導向性
(四) 教育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
(五) 教育法是行為法與組織法的結合
教育法的作用:對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國按照法作用于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形式和內容不同分為教育法的規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會作用。教育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聯系緊密,但又有一定的區別。教育法的規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為行為規則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體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教育法的社會作用則是指教育法作為社會調節手段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
1、教育法的規范作用
根據教育法對不同行為的不同影響,可以將教育法的規范作用分為指引、預測、評價、教育和強制等
教育法的指引和預測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對主體行為的導向、引導作用,以及主體根據法律規范預先估計相互之間將怎樣行為和有什么行為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
教育法的評價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對他人行為標準所起的作用以及通過教育法律規范的存在和運作而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影響,教育人們正當行為的作用。
教育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來維護教育法律秩序的作用。
2、教育法的社會作用
第一,教育法是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保障。
第二,教育法是保證教育改革的需要。
第三,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規律舉辦教育事業的重要保障。
第四,教育法還是我國全面實現依法治教,使教育事業步入法制化軌道的客觀要求。
四、選擇、判斷知識要點
(1)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調整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教育活動所涉及的國家國家行政機關與教育機構在教育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教育行政關系和平等主體之間形成的教育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2)教育法所調整的教育關系依據其特征分為兩類:具有縱向隸屬性質的教育行政關系,具有橫向平等關性質的教育民事關系。
(3)教育法關系:是指國家通過教育法調整教育活動過程中發生在教育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教育行政機關、教育機構、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與教育有關的社會主體之間依據教育法律規范。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4)我國教育法體系還是屬于行政法的一個分支體系。教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仍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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