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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高等教育法》詮釋
一、中國的近代高等教育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1998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高等教育法》。
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一)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態: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學歷教育和高等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歷教育又分為?平逃、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可分為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茖W校。
(二)高等教育的學業制度:(1)高等學歷教育的入學條件。(2)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3)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業標準。(4)高等教育學業證書制度。
(三)高等教育的學位制度:學位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教育機構授予個人的一種終身的學術稱號,表明獲得者所達到的學術水平。我國的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四)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指考生自學高等教育層次的課程,參加國家統一的專門考試,考試合格,達到高等教育專科或本科的學業標準,國家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的高等教育制度。
(五)繼續教育制度:繼續教育專指對“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和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再教育。
三、設立高等學校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2)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3)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四、設立高等學校的基本條件: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師。(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聯系實際說明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1)依法招生的自主權。(2)依法設置學科、專業的自主權。(3)教學自主權。(4)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的自主權。(5)依法自主對外交流權。(6)機構設置和人事權。(7)財產管理和使用權。
六、《高等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鶎游瘑T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制度: 《高等教育法》第46條專門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我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分為四級,即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八、高等學校學生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權利:(1)受教育權。(2)學習保障權。(3)獲得物質幫助權。(4)獲得公正評價權。(5)民主管理權。(6)社團組織活動權。(7)課外生活方式選擇權。(8)救濟權。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5)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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