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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師法》詮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并頒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二、《教師法》的制定和頒布,對于提高教師的地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造就一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教師法》的立法宗旨: (1)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2)提高教師隊伍素質。(3)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
四、《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一)教師的權利:(1)教育教學權。(2)科學研究權。(3)指導評價權。(4)獲得報酬權。(5)民主管理權。(6)進修培訓權。
(二)教師的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2)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3)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4)關心愛護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的義務。(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義務。(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五、聯系實際說明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一)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行政責任:(1)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2)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3)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放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1)侮辱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毆打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挪用國家教育經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另外,侮辱、毆打教師給教師造成經濟損失的,教師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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