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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聯臺國《兒童權利公約》解讀
一、《兒童權利公約》概述
《兒童權利公約》由1989年ll月20 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并向成員國開放簽署,l990年9 月2日正式生效。該公約旨在保護兒童權益,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該《公約》是在聯合國主持下歷時10年所制定的一項具有較大影響的保護兒童權益的國家文書,其 宗旨在于最大限度的保護兒童權益,內容非常廣泛。它是根據一些重要國際人權文書中保護兒童的有關 規定,并結合兒童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兒童權利公約》由序言和54項條款組成,分為四部分:
1.序言部分回顧了《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以及有關人權的宣言和公約中的條款。
2.第1—41條是實質性條款,這一部分包括兒童的定義、《兒童權利公約》的四項原則以及兒童應當 享有的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的具體內容。
3.第42 45條是程序性條款,這一部分規定締約國有定期提交執行公約情況報告的義務,聯合國兒 童權利委員會負責審議各締約國的報告,并規定了兒童權利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4.第46—54條是最后條款,這一部分涉及公約的簽署、批準、加入、生效、修改、保留、退出等事項。
二、《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內容
1.《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的范圍
《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規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于18歲。”
2.《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兒童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共54條,實質性條款41條,其中被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如姓名權、國籍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閑暇權、隱私權、表達權等。但其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即:
(1)生存權
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權利,是享有其他人權的基礎。生存權首先是 指生活保障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其他人身權利;其次是指生活保障權,包括獲得足夠的食物、一定的 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
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等多個條款都對兒童享有生存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2)受保護權
即兒童享有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這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 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在《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條、第三條、第九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等多個條款都對兒童享有受保護權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3)發展權
即兒童有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這包括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享有足以促進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兒童權利公約》中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等多個條款都對兒童享有發展權進行了具體的闡述。
(4)參與權
參與權指的是兒童獲得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多個條款對兒童的參與權進行了規定。
三、《兒童權利公約》提倡的四項原則
1.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該公約確認最大利益原則的意義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一方面,它賦予《兒童權利宣言》中的最大利益原則以條約法的效力,可以對兒童權利的保護發揮更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它確立了一個重要理念,即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把這種考慮宣布為兒童的一項權利。
2.尊重兒童基本權利的原則
在《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權利的各項條款中,所有的權利都體現著對兒童的尊重,對兒童獨立人格的尊重,對兒童權利的尊重,對兒童主體性的尊重,對兒童參與的尊重。
3.無歧視原則
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
4.尊重兒童意見的原則
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并獲得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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