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pingping89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語| 四六級 職稱英語 商務英語 公共英語 資格| 公務員 報關員 銀行 證券 司法 導游 教師 計算機| 等考 軟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價師 監理師 咨詢師 安全師 結構師 估價師 造價員 會計| 會計證 會計職稱 注會 經濟師 稅務師 醫學| 衛生資格 醫師 藥師 [更多]
第 1 頁:課程概述 |
第 2 頁:課程目標與課程設計 |
第 3 頁:課程實施和課程評價 |
第 4 頁:課程實施和課程評價 |
第六章 課程
第一節 課程概述
一、課程的一般概念
二、課程的分類
課程類型是指課程的組織方式或指設計課程的種類。
(一)根據課程制定者或管理層次,可分為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學校課程
所謂國家課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編制和審定的課程,其管理權屬中央級教育機關。國家課程是一級課程。
所謂地方課程,就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機構和教育科研機構編訂的課程,屬二級課程。
所謂學校課程,是在具體實施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前提下,通過本校學生的需求進行科學評估,充分利用當地社區和學校的課程資源而開發的多樣性的,可供學生選擇的課程。
(二)根據課程任務,可分為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
基礎型課程注重學生基礎學力的培養,即培養學生作為一個公民所必需的“三基”(讀、寫、算)為中心的基礎教養,是中小學課程的主要組成部分。
拓展型課程注重拓展學生知識與能力,開闊學生的知識視野,發展學生各種不同的特殊能力,并遷移到其他方面的學習。
研究型課程注重培養學生的探究態度與能力。
(三)根據課程的組織核心,可分為學科課程、活動課程、綜合課程
學科課程又稱為分科課程。活動課程又稱“經驗課程”或“兒童中心課程”。綜合課程又稱為廣域課程。
(四)根據課程的表現形式,可分為顯性課程和隱性課程
三、制約課程的基本因素
1.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發展的要求及提供的可能;
2.一定時代人類文化及知識發展水平;
3.學生的年齡特征、知識、能力基礎及其可接受性。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