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論述題
1.蒙臺梭利教育思想、教育原則及教育方法主要內容如下:
(1)基本教育思想。蒙臺梭利以她廣博的醫學、生物學、哲學、心理學、教育學、人類學和精神病學等知識為基礎,在教育實踐中逐步地形成了自己的教育理論。
①發現兒童。蒙臺梭利教育原理以“兒童生命”為其出發點,是關于“生命的原理”。她認為,教育的目的在于發現兒童“生命的法則”,幫助兒童發展其生命。
②吸收的心智。蒙臺梭利提出了兒童感覺特別敏感期的理念,也就是處于不同年齡階段的幼兒對于不同的事物有著不同的敏感度。她歸納出以下幾個敏感期:a.秩序敏感期。幼兒對秩序的敏感從出生第一年就出現并持續到第二年,甚至在他出生后的第一個月里就可以感覺得到。這是幼兒的一種內部的感覺,以區別各種物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物體本身。b.細節的敏感期。幼兒在1~2歲時會表現出對細節的敏感。他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最細小的細節上,如鞋子放到了鞋架的旁邊,而沒有放在鞋架上等。c.行走的敏感期。這是在幼兒發展中最容易觀察到的一個敏感期。d.手的敏感期。幼兒會朝外界伸出小手,這個動作的最初推動力代表幼兒自我要進入外部世界之中。e.語言敏感期。1歲左右幼兒開始學說話,他們所獲得的語言是他們從周圍環境中聽到的。
③自由的原則。蒙臺梭利認為,要建立一種合乎科學的教育,其基本原則是使兒童獲得自由,使兒童的天性得以自然的表現。
(2)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肌肉練習、日常生活訓練、初步的知識教育以及文化歷史教育。
(3)教育方法。
①提供有準備的環境。在蒙臺梭利學校中,每一個教師要根據兒童不同階段身心發展的不同需要,設計出一個能夠幫助兒童發展的“生命的、活動的、真實環境”。所以,為幼兒提供一個適當的教育、生活環境是非常重要的。
②教師。在蒙臺梭利學校任教的教師被稱為指導員。她們的教學任務有別于其他的學校。因為在這里,教師只要做到三點就夠了,即:觀察指導、示范、準備。
③教具——活動材料。兒童的活動主要是通過教具進行的。教具是根據兒童身心特點及所需要的環境來設計的。
總的來說,蒙臺梭利的教育理論和方法,就是通過教育引起兒童的興趣和自由活動,在活動中,使兒童形成一個生活集體,從這個集體中培養出真正的兒童,培養他們的責任感。 2.陶行知、張雪門、陳鶴琴的教育思想及特點是:
(1)陶行知的學前教育思想。
陶行知(1891--1946),著名的人民教育家,他的幼兒教育理論與實踐是中國幼兒教育史上一份寶貴的遺產。
①“幼稚教育尤為根本之根本”。陶行知認為,在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就是幼兒教育,這是他通過對中國古代幼兒教育思想與西方先進的教育思想進行深入研究的結果。“人格教育,端賴六歲以前之培養。凡人生之態度、習慣、傾向,皆可在幼稚時代立一適當基礎。”
②幼兒教育應面向大眾。他認為,建設中國式的幼稚園,應使幼稚園適應中國的國情,城區需要幼稚園,農村需要幼稚園。
③幼兒教育應解放兒童的創造力。陶行知認為,兒童有很強的創造力,這種創造力是我們的祖先在長期與環境的斗爭中獲得并遺傳下來的人的才能精華,發揮、加強、培養這種創造力是教育的任務之一。
④教育內容。親近自然、虛心好學、孝順父母,養成好習慣、勤讀、善于學習等。
⑤幼兒教育的教學方法:“教、學、做合一”,強調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學以致用。
⑥開辦師資培訓。使幼稚園教師具有:奉獻精神;追求真理的科學精神;以身作則,感化人的精神;不斷開拓,勇于創造的精神。
(2)張雪門的學前教育思想。
①基本教育思想:兒童身心發展與社會環境相統一。張雪門先生認為,兒童身心的發展與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兒童身心并不能自己單獨發展,全靠對周圍環境的反應。
②幼稚園課程。張雪門先生指出,課程的范圍是很大的,包括技能、知識、興趣、道德、體力、風俗、禮節及種種經驗。
③幼稚園教材教育方法。幼稚園的教材應取材于兒童的生活,而且要適應社會生活,能充實兒童的生活,培養兒童在腦力上勞心,手腦并用,熱愛勞動,有互相合作及有自理能力。
④幼稚園教學法。張雪門對于如何進行幼稚園的教學,主要有三點意見:一是教、學、做合一;二是教材與教法融為一體;三是自由自動教學。
(3)陳鶴琴的學前教育思想。
①陳鶴琴的教育思想。他認為幼稚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礎,并反復強調幼稚教育不僅是一種正式的教育,而且是人生的一種最基礎的教育。
②陳鶴琴的教育方法。陳鶴琴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兒童的幾個特點,那就是兒童有“好動心”、“模仿心”、“好奇心”、“游戲心”,“兒童是易暗示的”。因此,他要求教師要以“做”為主,在“做中教,做中學,做中求進步”。
③教育內容。陳鶴琴認為,要根據兒童心理、生理發展的特點,對兒童進行德、智、體、美的全面教育。陳鶴琴制定了幼稚園教育內容:兒童的健康活動;兒童的社會活動;兒童的科學活動;兒童的藝術活動;兒童的文學活動。
六、案例分析
著名幼兒教育家在他們的教育思想中都體現出尊重幼兒、平等對待幼兒、要讓幼兒在主動探索中學到知識,切忌以教師的觀點去控制幼兒的發展。比如:陳鶴琴先生提到過,對待幼兒的過失,如果用訓斥、譏諷或變相懲罰甚至體罰來對待,就可能使幼兒為逃避災難而說謊,這勢必影響到幼兒身心的正常發展。
幼兒園事故中有一項是指由于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導致的后果。體罰是指教師的行為造成幼兒人體損害的一種行為。廣義的體罰還包括變相體罰,如罰蹲下起立、罰站、罰跪等。老師體罰幼兒園幼兒,無論從良心、道德還是法律上來講,都是不允許的。
教師因故意行為造成幼兒傷害的,法律也有相應的責任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幼兒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
細則》第42條進一步指出:“對體罰幼兒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懲罰事件不僅對兒童的身體有傷害,同時更傷害了他們的心理,兒童的家長有通過法律討回公道的權利。從理論上說,學校如果辦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懲罰;因為學校不容易辦得完美,懲罰也就不能廢除了。懲罰應有原則:教兒童明了規則的意義;使兒童了解規則是公共應遵守的紀律;懲罰不得妨害兒童身體;懲罰不得侮辱兒童的人格;懲罰不得妨害兒童學習;在可能的范圍內須盡力顧全名譽;須鼓勵兒童勇于改過,引起他們的自愛;履行步驟:友誼式勸導——命令式的警告——提示姓名——分座。
編輯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