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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分析題(答案要點)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李老師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學校應當給予李老師處分。
(2)啟示是教師需要加強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
2.(1)王老師應負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
(2)王老師擅自決定學生停課,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屬違法行為,應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王老師的行為是導致學生甲死亡的一個條件,但王老師的行為并未構成犯罪,其行為不是導致學生甲死亡的必然原因,因此不負刑事責任,應負一定的民事法律責任。
3.(1)教育教學權是教師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的教育教學權主要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及其專業性活動中享有的自主性權利。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學生、教育評價等方面的權利,都屬于教師教育權的范疇。(2)學校沒有侵犯張某的教育教學權。盡管張某在學歷上符合做一名初中教師,但是他的職業道德、專業能力、教學態度不符合作為一名教師應該具有的基本素質,因此無法正常履行教師的教育教學職責,學校讓其離開教師崗位而從事管理工作是合理的。
4.(1)殷老師的做法是正確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對職工的工資,除了法律規定的情況外,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允許任意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當教師的合法財產受到侵犯時,教師有權提出控告,以求得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哿P教師工資,是侵害了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不僅是對教師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的侵犯,也將危及教師及其家庭生計,嚴重危害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利于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材料中殷老師對于學校的不合理做法能夠積極地提出申訴,說
明教師們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在不斷提高。
5.楊老師的行為不合法。材料中楊老師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和人身權。受教育權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楊老師將三名學生趕出了教室,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人格尊嚴權,學校和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嚴禁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楊老師用外號稱呼學生,將學生的嘴封起來,更加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楊老師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教師侵權,學校可按照我國教育法律規定,依據對學生身心損害程度,追究其法律責任。
6.(1)①班主任王某的做法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違法的。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不是依靠拳打腳踢就能夠教育好孩子的,而要注意采用適當的方法,依法教育學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該遵循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的原則。這些都從法律上說明了教師首先得為人師表,做學生們學習、生活的導師;其次,教師得關心、愛護學生,要把學生當作一個正常的人看,不能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作為教師應該有耐心,要堅持不懈地用心去打動人,而不是依靠揮舞著大棒打出人才。②班主任王某的做法違背了一個教師應有的職業道德,是不對的,應予以改正。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班主任王某僅僅因為學生盧某在自習課上不遵守紀律,與別的同學發生爭執,就不分青紅皂白地對學生盧某連踢帶打,這種做法是對學生盧某身體健康權的嚴重侵犯。盧某的行為或許是嚴重違反了校紀校規,但即使這樣也構不成班主任王某對學生盧某進行粗暴行為的理由,對于王某來說他的權利也只能在學校紀律的范圍內對學生盧某進行懲戒,當然這絕對不包括對學生的人格尊嚴進行侵犯。所以,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王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②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②項、第③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材料中的班主任王某違反了上述規定,并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1)老師的做法不對。
(2)我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均規定教師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學生享有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罰學生跪是典型的體罰行為,并且讓學生下跪也損害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8.李老師的做法不妥當。(1)政教處李老師罰遲到的學生沖洗廁所是一種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罰遲到的學生在上課期間沖洗廁所,屬于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3)李某應當受到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由學校給予李某一定的處分。
9.該數學老師的做法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相違背。學校應當對該老師進行處分,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在本案中,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受到了侵害。(1)本案中的侵害只涉及身體健康,不涉及人格尊嚴。(2)在本案中,教師并不希望學生的身體受到損害,不良結果的發生是出于主觀上的過失。由于學生受傷是教師在執行公務時的疏忽大意所致,屬于不作為侵權。所以,教師所在學校應對受傷學生負民事賠償責任,教師應負行政責任。
11.該學校的做法不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教師參加進修是合理合法的,宋某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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