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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分析題(答案要點)
1.(1)該校的做法是違法的,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2)違法的主體是該學校。
(3)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1)上述現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第三十七條規定,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學校的做法是違反教育規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不利于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
(2)實施素質教育的關鍵在于實現學習方式的轉變。實現學習方式的轉變是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①教師要確立新的教學觀念,積極轉變教學方式。教師應積極把自己定位為學生學習的組織者、引導者、合作者,視學生為積極的主體。②積極探索新的學習形式,如研究型學習,合作型學習。實行啟發式教學,讓學生更多地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要讓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德、智、體、美都能得到健康發展。③教師要積極引導學生實現學習方式的轉變。
3.學生考試不及格是屬正常教育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學校對不及格的學生可按規定采取留級或補考措施,這是學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不能收取其他費用。該校的做法違反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免收學費和雜費的規定,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不得自定標準亂收費。另外,該校強制所有學生都參加補課,這是不對的,應該以自愿為原則。并且該校確定的收費標準也未得到省級部門批準,而且將其收入用于發放教師工資也違反了國家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因此,學校應該退還所收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4.不應該賠償。學校組織正常的體育教學,進行800米比賽活動,沒有違反相關的教學規定,并無過錯。孫某暈倒后,學校進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及時通知醫院。在整個救治過程中,學校采取的措施并無不當。因此,學校不應該承擔賠償,但可根據學校和學生家庭的具體情況對學生家庭提供幫助。
5.(1)該縣對涉案教師和考生的處理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體育教師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體育教師劉某用8000元收買6名監考老師,這些監考老師收款后,均對該考生在考場作弊視而不見,甚至還有一名監考老師幫他填寫答題卡。他們的行為屬于受賄和行賄行為,其結果破壞了國家考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6.(1)材料中鄉政府的做法是錯誤的。不繳納集資款就停止學生上學,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2)教師的做法也是錯誤的。因為學生少,而停上其他學生的課,侵犯了這些學生的受教育權,同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7.(1)①該校的做法不合法。②該校的做法之所以不合法:一是違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則。依照我國《教育法》等相關教育法規的規定,公民不分家庭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而該校公然以“單位名稱”區分標準來設定招生標準,有違教育的平等性原則。二是違反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則。依照我國《教育法》等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學校是非營利性機構,教育活動不是對個人或小團體負責,不能因小團體的利益而損害國家、人民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三是違反了義務教育的就近入學原則。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學校實行免試入學、就近入學原則,該校的做法是對法律所規定的就近入學原則的藐視。
(2)①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鏈條所致;二是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不嚴所致;三是學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識淡薄所致。②相關部門要治理和杜絕上述情況,必須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執行相關法律的規定,貫徹就近入學原則;二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堅守教育平等性、公益性原則;三是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給予學校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撤職等處分,并給予學校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四是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加強對相關主管部門的問責。
8.(1)本案學校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①該學校將校舍挪作他用是非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該初中將操場改為臨時停車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②該學校私自停止了校內的一切體育活動,既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又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學生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該初中侵犯了學生正常使用校內體育設施的合法權益。
③該學校組織教師和部分高年級學生輪流疏導和看管車輛的做法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本來我們應一分為二地來看待這種做法:如果該校的行為是在雙休日,又是教師和學生自愿的,那就無可厚非,正如校長所說,是一舉兩得;如果是在正常工作H內,該校的行為就屬于違法行為。從材料所述來判斷,該校“停止校內一切體育活動”,這說明該校的行為是在正常的工作日內進行的,因此是一種違法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當地人民政府或相關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如下處理:①制止該學校停止一切體育活動的行為,停止侵權,恢復學生使用學校體育設施的權利;②依法收回該校已向游客收取的費用;③依法追究該校校長的法律責任,根據該校收取費用的目的,依照管理權限對該校校長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9.不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10.(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甲老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有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甲老師的做法合理履行了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乙老師要求嚴格,特別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這表明乙老師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所運用的教育方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第三十六條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丙青年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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