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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規定(試行)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上海市<教師資格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為保證教師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體檢醫院
申請人應在上海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辦公室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
二、體檢項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確定如下體檢項目:血常規、肝功能、胸片、EKG、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請人本人須對“既往病史”項中有無“肝炎、結核、皮膚病、性傳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項目做確認簽字。
三、體檢標準
應按《上海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及操作規程》執行。
四、體檢費用
體檢費用由體檢醫院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五、體檢復查(增查、補查)
1.申請人在體檢時如對體檢結論有異議,提出復查要求的,須經原體檢醫院和主檢醫師同意,可予以復查,體檢結論以復查后的結論為準。
2.醫院認為對個別有必要增加體檢項目的,可要求對申請人作進一步檢查,以完善體檢結論。
3.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如發現漏缺項目或結論不確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請人和指定醫院及時補查。
六、體檢結論的效力
當期的體檢結論只適用于當期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注12:申請人在以上任何環節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行為的,一經查實,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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