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及納稅環節
我國實行的是選擇性的特種消費稅,現有稅目14個,很多稅目還包括了若干子目。征收消費稅的稅目(簡稱應稅消費品)主要包括如下5類:
1.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的消費品;
5.具有特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
消費稅選擇生產、零售或進口某一環節一次征收,而不在各個流轉環節多次征收。
三、消費稅的稅率
消費稅的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
四、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消費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一種是從價定率計征;另一種是從量定額計征。還有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的方法。
(一)從價定率計征
適用比例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其應納稅額應從價定率計征,此時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計算公式:
應納消費稅額=消費品銷售額X稅率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價外費用是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二)從量定額計征
適用定額稅率的消費品,其應納消費稅額應從量定額計征,此時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計算公式:
應納消費稅額=消費品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三)復合計征
既規定了比例稅率,又規定了定額稅率的卷煙、白酒,其應納消費稅額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相結合的復合計征辦法。計算公式:
應納消費稅額=消費品銷售額×比例稅率+消費品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四)計稅依據確定的特殊規定
(五)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
五、消費稅的減免、退補
(一)消費稅的減免
1.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費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二)消費稅的退稅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2.納稅人出口按規定可以免稅的應稅消費品,在貨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退還消費稅接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
(三)消費稅的補稅
消費稅的補稅,與出口退稅制度相聯系: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而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消費稅。
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消費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主要依據貨款結算方式或行為發生時間分別確定。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有關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的規定一致。
(三)計稅貨幣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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