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一章)
http://www.top-99.com.cn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點擊: 更新:2007-11-29 15:35:05
四、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國家機關――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中具有管理職能的經濟管理機關,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 (3)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 例如:企業的銷售部門,但是銷售部門的民事責任是由企業來承擔的。 (4)個人 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 2、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3、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物;非物質財富;行為。 4、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市場主體組織關系; (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4)社會保障關系。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復議、民事訴訟、行政訴訟。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 一、仲裁 (一)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的糾紛 ――關于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撫養糾紛;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勞動爭議的仲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例】下列屬于不得提請仲裁的有( )。 A、繼承 B、收養 C、勞動爭議 D、買賣合同 答案:AB 解析:C屬于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的;D可以提請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基本的知識點,大家如果往下多想一步,如果一裁終局一方敗訴拒不執行,又不能再次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那么勝訴一方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純屬思考,這種絕對是屬于超綱的題目,不用擔心) (1)協議仲裁制度 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例】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的有( )。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當事人只能是法人單位 C、仲裁協議必須在糾紛發生以前制定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 解析:仲裁基礎知識的綜合考察。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教材訂購熱線:010-62168566
文章錄入:冬日么么 責任編輯:冬日么么
版權聲明
如果本網站所轉載內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
![]() 發表評論
|
各地會計職稱考試
會計職稱資料分類匯總
財會類考試輔導
·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課程
·注冊評估師考試輔導課程 ·高級會計師考試輔導課程 ·經濟師考試輔導課程 ·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課程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輔導課程 ·統計師考試輔導課程 ·審計師考試輔導課程 ·價格簽證師考試輔導課程 特別推薦
·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財
· 2008年初級職稱《經濟法 · 考試吧:2008全國會計職 · 2008年會計職稱《初級會 ·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中 ·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初 · 2008年全國會計職稱考試 · 2008會計職稱考試模擬試 · 2008會計職稱《經濟法基 ·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
· 1999-2007初級和中級會計
· 2008會計職稱輔導新版課 · 考試吧:2008全國會計職 ·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中 ·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初 · 2008年全國會計職稱考試 · 1999-2007會計職稱《中級 ·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教材 · 關于2008年度會計資格考 · 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