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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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經濟法概論在學習中起的法律基礎性學習的作用,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在考試中只有廣度,沒有深度。在近三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2007年13分,題型主要是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
本章主要內容包括:法和經濟法的概念。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五、仲裁
1、仲裁的適用范圍(P19)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考點提示】考生熟練掌握哪些爭議“不屬于”《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注意選擇題。
【例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申請仲裁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答案】B
2、仲裁的基本原則(P19)
(1)協議仲裁
(2)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仲裁協議的效力(P20)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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