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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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斷題)。
5、仲裁裁決(P21)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不公開進行。
(4)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5)申請仲裁后的三種解決:自行和解;仲裁庭調解;仲裁庭裁決。
(6)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7)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下列各項中,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有( )。(2000年)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一律公開進行
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 C
【例題2】下列有關仲裁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B、仲裁實行自愿的原則
C、由于仲裁組織要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所以仲裁委員會與其他的行政機關沒有任何的隸屬關系
D、仲裁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一方不服從裁決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D
【解析】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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