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增值稅征收范圍、增值稅納稅人
一、增值稅及征收范圍
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一)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在報關進口環節,除依法繳納關稅外,還繳納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法定行為。主要包括: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五)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七)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其他項目。主要有: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縫紉業務等。
《增值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如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發行報刊;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融資租賃業務;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等。
二、增值稅納稅人
(一)增值稅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1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100 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2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 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新辦小型商貿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 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達到180 萬元之前一律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3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一般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 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3 .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對其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開業后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符合條件的,可繼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條件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4 .非企業性單位如果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且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5 .個體經營者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條件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6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和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雖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年應稅銷售額在30 萬元以上的,如果其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能夠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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