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混合銷售(P107)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主營業務繳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主營業務繳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3、兼營(P108)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不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區別 | 特點 | 稅務處理 |
混合銷售 | ①同一銷售行為 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
依納稅人的主業只交一個稅(或增或營) |
兼營非應稅勞務 | ①同一納稅人 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
依核算交稅(一般同時繳納增和營) |
【例題】營業稅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勞務,不能分別核算的,其應稅勞務應一并征收營業稅。( )(2006年)
【答案】×
【解析】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4、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6)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7)縫紉業務。(P108)
5、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2)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3)郵政部門發行報刊;(4)電信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5)融資租賃業務;(6)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P109)
6、免征增值稅的項目:(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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