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的概念
與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相對應,經濟法律關系也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所構成。
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干預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是指以下四類經濟關系: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
【解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其他的諸如財產贈與、財產繼承關系等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轉讓關系,歸民法調整而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2、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
一、仲裁
(一)仲裁適用范圍
適用: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不適用: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協議仲裁。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適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四)仲裁協議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判斷題注意)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的,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不公開進行。
5、仲裁裁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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