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訴訟
(一)訴訟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適用范圍: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分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審判制度
1 .合議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
2 .兩審終審制度。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訴訟管轄
1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 .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原告向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
1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 年。
2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為1 年
民法通則規定:①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但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相關推薦:考試吧提醒: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時間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