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的權利
(1)知情權;
(2)要求保密權;
(3)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權;
(4)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請求權;
(5)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
(6)陳述權、申辯權;
(7)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
第二節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1、稅務登記證件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①開立銀行賬戶;
②領購發票。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包括:
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④辦理停業、歇業。
2、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 源:中華考試網
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
(2)變更稅務登記
①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②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的: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4)注銷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注銷稅務登記。
【解釋】開業登記、變更登記的順序:先工商后稅務;注銷登記的順序:先稅務后工商。
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③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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