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賬簿、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
2、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賬簿。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三、發票管理
1、發票的領購
(1)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2)臨時到外地(本省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稅務機關對外省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
2、發票的開具
(1)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逐欄、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2)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3、發票的保管
(1)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2)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4、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稅務機關在進行發票檢查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2)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3)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的,應當開具收據。
5、涉稅資料的保存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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